法国行政法的特点

2023-01-06 07:23:18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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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私法之二元分化

公私法之分自古罗马有之,而在法国自1718世纪始,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形成、产生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权力形态——私权和公权,并以此为调整对象分别形成了法国法律制度特有的基本结构和相对独立的两大法律部——私法和公法,至此方使公私法二元制度结构在法国成形且得以极大发展。 2.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

法国有两种法院体系。一种是普通法院,也叫私法法院,这种法院审理除行政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另一种就是行政法院。两种法院均有各自明确的审级划分和管辖,互相独立,平行存在。法国法院的这种建制一般称其为双轨制,双轨制之效用在于使法国有了一部由行政法庭制定的专门法---行政法并且行政法庭因更了解行政行为的必要性而通常比普通法院更多地考虑个人利益更适宜解决法国的社会问题、维护和保障法国的法治秩序。 3. 法国行政法实质是判例法

法国行政法领域把判例制度发扬光大。法国行政法的主要渊源并不是成文法典,而是源于行政法院的判例。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都是在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发展而来的。因为行政法院存在的历史比较短暂而且行政法没有像民法和刑法那样完备的法典,所以行政法院在实践中必须更多地依靠判例。 4. 公务法人制度

法国法律承认三种行政主体,即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对于前二种行政主体,一般国家行政法理论都无异议,而单就公务法人制度则大有差异。可以说在法国,公务法人制度如同行政法院与行政判例制度一般构成了法国行政法影响世界各国法治的主要方面。公务法人是在以地域为基础的国家和地方团体以外的另一种行政主体。”“公务法人是国家行政主体为了特定职能目的而设立的服务性机构,与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不同。公务法人的职能侧重于服务,而机关法人的职能侧重于管理。公务法人是公法人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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