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公墓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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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墓财务管理制度



一、墓园资金的使用应本着来自丧户,用于公墓的原则,精打细算,节约开支,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收入部分除职工工资、奖金及必要的业务开支外,应全部用于公墓基础设施的完善;

二、墓园负责人应当于每年120日前向殡葬管理所编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实行财务收支目标管理责任制;

三、墓园财务支出实行申报审批制度,规定程序如下: 1、出纳备用金数额最高为5000元,用于临时性开支; 2墓园负责人批支权限最高为10000元。凡开支在10000元以上的,必须填写资金支出申报审批表,报殡葬管理所所长审批,开支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由殡葬所报请分管领导及主管领导审批;

3、职工每月工资及奖金的发放,应由墓园负责人审查签字后上报殡葬管理所审批,实行工资奖金报批发放制度,未经报批,不准发放;

4、严格控制临时工的使用,使用季节性临时工应当从严控制,使用前,实行临时工用工申报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一律不准使用,凡先用后报的,其工资不准支付,由责任人自负;

5、凡墓园需要翻修、补修、扩建、新建、铺路、植树






等,其支付出超过墓园负责人规定支付权限的,必须提前申报,经集体研究后,按权限审批执行,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应当追查责任人的责任,其费用一律不准列支;

6、凡超过10000元以上的进货合同,必须事前申报,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墓园负责人方可签订进货合同;墓园的基本工程建设及进货必须采取公开招标。

7、墓园因特种情况需要借用应急资金时,应由墓园提出借款理由,报殡葬管理所,须经集体研究决定,不经研究,不准借用,所借资金必须定向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8、出纳员必须凭审批表在批准支付数额内予以支付,无审批表的,其支付金额超过10000元限额的,一律不准支付,无视规定擅自支付的,将追查出纳员的责任;

9、支付票据必须有经办人、墓园负责人签字后,报殡葬管理所审查,支付票据必须附有支付审批表,无审批表的,不予批签;会计要严格把关,手续不全不准报账。

10、严格原材料出入库手续,保管员必须定期盘库,做到账物相符,保证不出差错;

11、节假日必须坚持双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代收营业款应及时通知出纳员,并向出纳移交,私自滞留营业款超过5天以上的,扣罚当事人当月奖金。造成遗失或挪作它用的,除全额追索赔偿外,扣罚当事人6个月奖金;

12、严禁坐支墓园日常营业收入,一旦发现坐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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