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访为由索取钱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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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访为由索取钱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作者:金庆磊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9

关键词上访为由 敲诈勒索 分歧意见

犯罪嫌疑人贾某某于20171月份在村违章建房,后被综合执法部门拆除,贾某某怀疑是本村刘某某举报。后刘某某于20173月份在本村违章建房,贾某某便多次去政府上访要求拆除刘某某违章建筑,刘某某得知后因害怕贾某某上访其房屋被拆,通过王某某协商双方解决此事,经反复协商刘某某同意给贾某某2万,贾某某称这2万元是给自己多次上访的损失,刘某某要求贾某某打条保证不再上访,犯罪嫌疑人贾某某不同意。因双方未达成一致结果,被告人贾某某又继续上访,被害人刘某某迫于无奈,又找到王某某让其从中协商,贾某某一方又提出4万元,经王某某多次协商谈价,贾某某索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3万元后,去本镇土地所做笔录表明息事罢访。后刘某某报案称被贾某某敲诈。

第一种观点认为贾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贾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威胁或要挟行为,理由如下:

1.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实行的行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和行为并不违法,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刘某某客观上存在违章建筑的事实,贾某某作为违章建筑发生所在村的村民,是一个利益攸关者,发现有违章行为,有权利进行举报。为此,贾某某多次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实名举报,但一直未得到任何解决,贾某某才走向了上访的道路。在这一漫长的过程中贾某某虽然花费了大量的财力、物力,但从未向被害人索要过任何财物。直至案发时,贾某某在刘某某找的中间人王某某劝说下,以停止上访为条件,接受了刘某某给其的上访期间的损失,算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而本案中贾某某因为上访,影响了自己正常的生活,客观上也造成了损失,因此本案中贾某某接受刘某某的3万元,具有事实依据,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贾某某是在中间人主动劝说下才接受刘某某的钱财,其目的是为了弥补上访期间的花销及其他损失。在法律意义上可理解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所以不应当认定为贾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2.贾某某没有实施敲诈勒索意义上的威胁或要挟行为。敲诈勒索所要求的要挟或者威胁,应具备以下特征:第一,要具有非法性,既缺乏法律依据。刘某某就有违章建筑的事实,贾某某的举报行为没有违法性,是一种正当的行使权利的行为。第二,具有强制性,迫使对方不得不接受其条件。贾某某的上访行为对刘某某而言,并不具有强制性。最终的钱数也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并非贾某某的逼取,是通过讨价还价得来的。刘某某受到的威胁和压力,并非来自贾某某,而是自己先前的违章行为所造成。因此贾某某因与刘某某存在矛盾,选择以举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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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的方式进行报复。当刘某某基于相关职能部门压力,通过中间人向贾某某表达以弥补损失的方式请求停止上访的意思表示后,经过协商贾某某接受了刘某某相应的补偿款项。因此,贾某某上访的目的,只限于报复、泄愤,根本不存在强行索取财物的故意。而贾某某的上访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对刘某某产生了一定的压力,但真正对其产生压力的是相关职能部门压力,究其根源是刘某某自己先前的违章行为,而不是贾某某。

第二种观点,贾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1.贾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贾某某在开始上访时,有报复泄愤的目的,认为自己的房子因为刘某某举报,刘某某违章建房,也应当依法拆除,由此可见贾某某上访时有报复刘某某先前举报自己的目的。但是经中间人王某某提出钱的问题之后,演变成了一个以上访为手段,进行非法索财的故意,表現在第一次未能达成一致时,继续上访,给刘某某施加压力,当刘某某再次找到王某某去调解时,又索要更高的赔偿数额,这个时候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已经十分明显。而刘某某在给钱的过程中并没有体现出任何的自愿性,均称迫于上访拆除违建才给的钱。

2.客观上贾某某以上访告状的手段,迫使刘某某给付3万元,刘某某基于恐惧心理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本案中作为被害人的刘某某正是基于对贾某某上访行为的,带来了压力,被迫找中间人王某某去协商,而贾某某正是利用刘某某的这种心理,在第一次未调解成功后,继续上访,给贾某某施加更大的压力,迫刘某某就范。当刘某某找到王某某继续调解时,贾某某提出更高的赔偿数额。贾某某的上述行为,是通过上访手段给刘某某施加压力,进而提出赔偿以停止上访的条件,完全符合敲诈勒索中的狭人之短进行勒索的行为。

综上,本案中的关键问题主要有以下二点:第一,是贾某某有无向刘某某要钱的合法依据,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3万元是刘某某主动给贾某某,对他进行收买让其不去上访,还是说被迫给贾某某,贾某某是否实施了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行为。

1.贾某某无向刘某某要钱的合法依据,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中贾某某一直称收的刘某某给他上访过程的花费和损失,并且称这些钱是刘某某主动提出来的,且举报违章建筑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贾某某所谓上访的损失,与刘某某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刘某某没有法定的义务给贾某某。且不论该违章建筑事实是否存在,刑法对敲诈勒索罪威胁内容的实现,不要求自身违法。例如,行为人明知他人的实施了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公安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也成立敲诈勒索罪。而刘某某给贾某某的3万元是否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呢?我们说赠与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不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确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贾某某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且对刘某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伤害。

综上,贾某某取得这3万元并无合法依据,但又是如何体现其非法占有的故意的呢?试想如果贾某某一直上访的真正目的是拆刘某某的违建,他完全可以继续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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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为什么当贾某某拿到3万元以后就不去上访,并对此事息事停访,由此可见贾某某上访的最终目的不是拆除刘某某的违章建筑,而是获取非法利益,当自己的非法目的达到后,就停止了要挟行为。

2.贾某某客观上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要挟行为。本案中贾某某的因刘某某违章建筑一事上访,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罪中的要挟手段呢?通常意义上讲,上访只能会给相关职能部门造成压力,但是通常法理上认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是自然人,通过实施要挟,胁迫行为,迫使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被迫交出财物。合法上访是为了给予公民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一种途径。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并不享有人身权利,不可能感到恐惧更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本案中虽然政府不会被要挟,贾某某的长期上访,使刘某某面临着政府部门的压力,贾某某虽然没有直接向刘某某实施要挟行为,但是通过自己的上访,客观上造成了政府给刘某某的压力,而贾某某正是抓住了刘某某这一心理,通过不断上访来持续给刘某某施加压力。虽然中间有政府机关这一环节,但是客观上对刘某某实施了要挟行为,而刘某某正是基于这种压力,才被迫交付的财物。

另外,本案中的3万元是否为刘某某收买的贾某某不上访的财物。即便是刘某某主动找王某某进行调解,那么刘某某也是迫于贾某某上访的压力,而贾某某通过中间人调解顺势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反映出此时具有了非法勒索钱财的目的。刘某某一直是被迫才通过王某某去调解此事,虽然是自己找的王某某,究其原因是因为贾某某的上访行为,自己才被迫找人去调解,从其内心并不是出于自愿。贾某某的行为正是狭人之短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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