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社会契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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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社会契约的构建

作者:张强

来源:《文存阅刊》2018年第11

摘要:卢梭关于社会契约的构建问题分散在第一卷中,缺乏统一连贯的体系。因此,笔者以《社会契约论》第一卷为蓝本,从家庭模型为切入点,系统性逻辑性的整理归纳关于社会契约的雏形及具体要求,试图构建起社会契约的系统框架。 关键词:家庭模型;社会契约;具体要求 一、从家庭模型看社会契约的雏形

总体来看,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关于国家社会形态的理论阐述主要集中在第一卷,对于政治社会起源的具体论述是从家庭的原始模型开始的,同时将家庭的原始模型无限放大,把家庭中的子女视为人民,把父亲看做是首领,通过家庭状态到社会状态以及家庭联系到社会联系的相互对此,最后得出社会秩序是建立在许多约定的基础上的结论。

在自然形成的家庭社会中,按照自然法,父亲只是在他的孩子需要他帮助的时候,他才是孩子的主人,过了这段期间,他们就是平等的,孩子解除了他们对父亲应有的服从,而父亲也免除了他们对孩子应有的关怀,双方都同样进入了独立状态。这种人人都有的自由,产生于人的天性,如果家庭还想继续联系在一起,那么子女对于家庭,那就不是自然的,而是靠约定来维系。在政治社会中,不同于家庭中的父亲对于子女表现为关心,在国家中,首领对于人民没有这种父爱,首领作为最强者,将他的强力转化成权利,把人民的服从转化成义务,否定了家庭中的自然的天性和自由,在枷锁的束缚下,他们的体质在不断衰弱,胆量也逐渐变小。最后,既失去了体力,又丧失了勇气,懦弱使他们永远当奴隶。是统治别人还是伺候别人,在他们看来都无所谓,这要看对他们是有利还是没利而定。人生来是自由平等的,但却无处不身戴枷锁,强力不够成权利,人们只是对约定作为基础的合法的权威才有义务服从。

在对格劳秀斯关于政治社会形态下,涉及通过转让自由换取社会太平及战争奴役下用自由为代价赎取生命的约定进行批判,是对前文中所阐述的人们只对约定作为基础的合法的权威才有义务服从结论的再一次论证。表明只有在自由平等的政治社会中,国家的人民和首领在共同利益的驱动下构成政治体,具体为自由不得随意转让,奴役也不征服自由,同时结合少数服从多数的法则,在人民做主:是承认它还是否认它,即人民主权的前提下,进一步探讨合法公平下的约定产生的服从的权威才是有意义的,而这种探讨也建立在假设的自然状态的生存境地中。

二、社会契约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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