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中社会资本的法律研究

2022-04-28 09:25:24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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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中社会资本的法律研究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是指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第一个P是指公共部门,在中国即为政府部门,第二个P是指私人部门,在中国是指社会资本,第三个P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之间的合作关系。PPP模式发展不过二十余载,承担着转变政府职能、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任,对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也有裨益。

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的PPP模式即使大有神奇功效,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依旧存在着许多不得不提的问题,其中就包括社会资本制度的难题。国内PPP模式的发展进程也是社会资本的成长史。

目前国际上对于社会资本的理论以及法规都极为少见,这主要是由于各国国情差异,而我国各大规范性文件上对于社会资本的规定也相对较少,无论是社会资本概念的界定,还是社会资本种类的列举,抑或是社会资本联合体法律问题的规定,对社会资本开放股权转让二级市场等,都没有得到国家立法相应的重视。者认为,PPP模式中社会资本的主体资格,是指在PPP模式中,一个合格的社会资本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专业行业规范作为社会资本进入PPP项目中所应该具备的相应的资质。

进入到PPP模式中来的社会资本,应当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目前规范性文件中出现的某些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国企以及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应该是被明令禁止的。PPP模式法律实践中的社会资本,新出现的信托、基金、险资等新兴社会资本在逐渐增加,未来可预期的社会资本还应当包括养老金等机构社会资本;在社会资本联合体的法律问题中,笔者认为,监理单位暂时不可以作为社会资本联合体成员进入PPP项目,社会资本联合体成员可以都为金融


机构等问题;对社会资本开放股权转让的二级市场是迫切需要实行的PPP政策。

在借鉴国际经验时,笔者认为,在吸引养老金及保险公司等机构社会资本作为社会资本进入PPP模式中来的国际经验借鉴中,英国这个PPP模式发展历史最长的国家也是从无到有,国家政府也持鼓励和支持的态度,澳大利亚和加拿大,欧国家等在此方面具有着丰富的经验;对社会资本开放股权转让二级市场应当来说在很多国家都是不言而喻的,国家政府也都抱着很宽松的态度,但在中国却是被严格控制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个中国PPP模式的缺点。在笔者看来,以上问题都应当在借鉴国际经验,兼顾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在本次PPP立法的推进过程中得到体现。

笔者希望通过对PPP模式中社会资本的法律问题研究,为我国PPP模式的健康发展提供只言片语的建议,使得政府更加重视PPP模式中社会资本存在的重要性以及对于其存在的一些问题的关注,从而在正在进行的PPP立法中考虑目前社会资本所在处境,破除民营资本等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所面临的深远的隐性壁垒和其他制度性障碍。PPP模式中的社会资本需要合理规范,需要风险收益对等,更需要政府政策以及国家立法的扶持。

笔者希望本文能够对我国PPP模式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与实践的借鉴意,也希望引起政府对PPP模式中社会资本制度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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