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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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经典案例





篇一 : 行政法经典案例

行政法经典案例

1992310日晚,某乡打开红旗渠的闸门分水给各村浇地,某村村民辛某将经过其村9的小闸门关闭,从旁边开挖一道豁口引水灌自家庄稼地,然后回家睡觉。[)第二天,邻居谢某发现自家房屋被大水围困,造成房屋和家具不同程度的损坏。查找原因时发现是辛某擅自放水过多漫溢所致。事后,该县水电局对辛某罚款200元,对谢某之损失未处理。后经谢某请求,水电局召集辛某与谢某进行调解,要求辛某向谢某赔偿损失2400元。辛某和谢某都不同意,调解未达成协议。水电局于199252日作处理决定:由辛某向谢某赔偿经济损失2400元。谢某不服,诉至法院。 [问题]

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处理后,当事人不服的,可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分析]

本案是否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损害赔偿是民事法律关系,谢某不应以水电局作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应以辛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经原告更换被告以后,可以由民庭受理。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谢某与辛某之间的纠纷是民事纠纷,但行政机关作出了裁决后,民事关系发生了变化,变成了双方当事人与水电局之间的争议,该案可以由行政庭受理。

本案中,辛某私自关闸和开挖豁口引水浇地,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水电局对此作出了行政处罚,若辛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自可提起行政诉讼。辛某的行为又导致谢某财产受损,侵害了谢某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果原告将辛某作为被告,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水电局依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侵权人辛某赔偿受害人谢某经济损失2400元的行政决定。该行政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引起争议,就成为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使本来的民事纠纷转化为行政纠纷。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篇二 : 法学经典案例

法学经典案例 苏格拉底之死

不论你是什么专业的,你都会知道这个人,还记得中学历史课本那句发人深省的话 KNOW YOURSELF 吗?

苏氏述而不作,性格倔辈,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这辩证法与咱们现在知道的不同,它是一种很伤人的辩论技术,分为“讥讽”“助








产术”两部分。具体来说,辩论者首先向对方请教学问,好像自己什么都不懂似的,然后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逐渐使对方出现前后矛盾的回答,以达到“讥讽”的目的。因为这种辩论术以及学术上的冲突,苏格拉底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刑。

死刑之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通来看他,告诉他朋友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表示不越狱。克力通认为雅典法律是有问题的可以不需要遵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通的辩论,后苏格拉底还是选择了饮毒酒结束生命。

这个故事可以说大致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和中国代表的东方法律的某些信仰不同。在古代大多数中国人看来“留的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只有自己的生命存在,为自己昭雪才有真正的意义,只要自己是真的被冤枉,往往不信赖法律,先逃狱,再找证据平反。而有些西方人似乎就不像中国人这么“坚决”。他们认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法律就是秩序,没有什么理由可以逃避法律。

再者当某些人认为这个法律公正,而另一些人持相反看法时,能否一定会找到一个公认的标准来确定谁是谁非?当然不一定。而且,苏氏认为自己和徒弟们是正确的,但大多数雅典人不这么认为,价值判断本来就具有主观性,法律是理性而秩序的而不能为个人所左右。 该案例出现率百分之百- - 常出现课程法理学外国法制史 恶法非法之争

中国古代伟大的逻辑学家公孙龙提出的著名逻辑问题:白马非马。而从古至今,一直困扰人们的法律问题就是恶法是法吗。

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眼看就要结束了。希特勒手下的一名盖世太保分子,仍然穷凶极恶地追杀犹太人以及保护犹太人的德国人。一天,经他人告密,他获悉一对德国夫妇在家里藏匿一名犹太人,便带领数名手下直扑过去,试图将这对夫妇和那名犹太人全部拿捕。当他赶到时,丈夫见状从后门逃出,盖世太保举枪射击,丈夫倒在了血泊中。妻子和犹太人则被押送到集中营。没过几天。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名妻子获得了自由,但是丈夫的死仍然使她悲痛欲绝。

法律案例 法学经典案例

1951 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始审理各类与战犯有关的案件,以示正义。()那位妻子在政府的鼓励下,像许多人那样走进了法院,状告盖世太保分子犯有故意杀人罪。可是,在法庭上,盖世太保分子说,他当时杀人是执行公务,执行法律。他还将1945 年德国国会通过的紧急法令搬出来,说明自己杀人的法律理由。那法令讲:“每位德国武装人员,对各类逃犯,负有不经审判即射杀之义务。”他向死者的妻子表示歉意,但否认犯有杀人罪

显然,如果承认纳粹德国的法令是法律,那么案件的审判将是十分困难的。于是,德国联邦法院首先从“法律的名分”入手,否认纳粹时期德国的法令是法律。法院称,那些法令与人








类最基本的正义相悖,根本不能成为任何行为的法律理由,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会执行这样的法令。盖世太保分子的辩护理由就这样被驳回了。

在普通人看来一种规则只有是官方认定的就可以算是法律而来,也就是说不管他是多么的离谱、不通人性、不通伦理道德,它都是法律,都需要得到遵守。就像中国古代的“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以及纳粹德国、日本帝国当年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奥斯丁毫不犹豫地硬说“恶法亦法”。那么正义何在。人们一方面不断的希望,法律是神圣的,恶法非法;又一方面,法律能够不被个人价值判断所左右。 出现几率百分之80

常出现课程法理学法学法逻辑学行政法等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这个案例在其他人看来有些陌生,因为离现实生活比较远。而我们这些以法学为专业的人看来这是绝对的眼熟。

1801美国总统亚当斯准备离任,新总统杰弗逊准备上任。旧总统离任前,一下子任命了17 治安法官,命令上不仅有总统签名,而且有国务卿大印。不过17 名法官任职令居然到新总统上任时仍未发出。新国务卿麦迪逊与新总统杰弗逊决定作废。而17 名法官名册中有一个叫马伯里。希望拿到任命状,却被明确拒绝。马伯里只好向联邦最高法院状告麦迪逊。他的诉讼理由有一个: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习惯所允许的范围内,应向联邦政府现职官员下达令状,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而这条理由正是1 789 年国会制定的司法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大法官马歇尔主持的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可是,马歇尔提出了自己观点,最高法院不能在初审中对马伯里提供法律救济。那么,司法条例第十三条怎么办?它要求最高法院应当提供法律救济。马歇尔毫不客气地说,这条规定变相地扩大了最高法院的权力,违反了宪法第三条的规定,因而无效!

这就是说,法院可以认为第十三条规定不具有“家族资格”。法院有权审查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是否违宪这一问题,它是美国为代表的欧美法学颇为重要的一个法律文化现象,法院有权审查可以保护法律在宪法之下的统一性,不过这种特征是建立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而在我国,法律都是立法机关的事,审查更是和司法机关没有一丁点的关系。 出现几率百分之90 常出现课程宪法学行政法 法律案例 法学经典案例 米兰达案

还记得美剧港剧中出现得那句曾经风靡一时的话吗:“你有权利保持沉默,因为你说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成为法庭上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请一位律师,如果你请不起的话,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米兰达法则)










1963 33日,欧内斯托·米兰达的23岁小伙子犯罪,人证物证俱在,可谓确实、充分,再加受害人是一名弱智姑娘。民愤极大,铁案如山。米兰达罪名涉嫌绑架、抢劫、强奸,被陪审团判定有罪,亚利桑那州刑事法院判处米兰达监禁30年。但米兰达的辩护律师是一个非常强大有经验的律师,给米兰达出馊主意。阿尔文·穆利律师援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告诉米兰达:你有沉默权,而且警方也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1966年,米兰达他写了好几封信直接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诉亚利桑那州。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出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名法官各有意见,投票表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投票结果是5票对4票,裁决米兰达胜诉。 196661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开庭。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裁定:亚利桑那州刑事法院的判决违宪。米兰达自证其罪的供词无效,推翻原判决。同时宣布警方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内容主要就是“米兰达法则”那四条。

于是米兰达一夜成名了。米兰达法则体现了美国法律中保护人权的原则,虽然刚实行时对办案照成了麻烦,也使得律师们来抓法律漏洞。不过它是可以通过正当程序来弥补的而且也对治安好转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出现几率百分之60

常出现课程宪法学外国法制史 辛普森杀妻案

世纪审判历时474天天才完美律师团队展现律师功底的一个经典案例。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 Simpson)被疑,在用刀杀前妻妮克·布朗·辛普森及其男友。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深夜,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里,人们在一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两人浑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断喉咙而死。死亡时间是晚上十点多。 案发后凌晨,四名警察部侦探来到死者前夫即著名的黑人美式足球(橄榄球)明星辛普森住所,在门外发现其白色的不朗哥型号汽车染有血迹,车道上也发现血迹。按铃无人回应,侦探爬墙而入,其中一个侦探福尔曼在后园找到一只染有血迹的手套和其它证据。

案件主要证人是当时住在客房的朋友基图,他作供说客房墙外有像地震一样的响声。此外一个被电话预约的接辛普森去机场的司机说:十时左右他到辛普森家按门铃无人回应,接近十一点时,发现一高大黑人(与辛普森相似)匆匆从街外跑回屋,再按门铃后辛普森回应了,出来说他睡着了,然后坐车到机场去芝加哥。

六月十七日,辛普森的律师准备陪同辛普森回警察局时,发现本来在楼上休息的辛普森 法律案例 法学经典案例

已不知去向。[)随后全国观众在电视上看见了难忘的镜头:天上直升机队,地上巡逻车队全面出动,几小时终于发现辛普森的白色小车。几十辆警车在洛杉矶公路上展开飞车追逐。后辛普森被逮捕。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仅仅依赖间接证据就把被告定罪判刑绝非易事。是因为,仅凭个别的间接证据通常不能准确无误地推断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一系列间接证据相互证明,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才能准确地证实案情。此外,间接证据的搜集以及间接证据和案情事实之间的关系应当合情合理、协调一致,如果出现矛盾或漏洞,则表明间接证据不够可靠,不能作为定罪的确凿根据。比如,在辛普








森案中,检方呈庭的间接证据之一是在杀人现场发现了被告人的血迹,可是,由于温纳特警长身携辛普森的血样在凶杀案现场遛哒了三个小时之久,致使这一间接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在辛普森案中,由于检方证据全都是间接证据,因此,辩方律师对这些“旁证”进行严格鉴别和审核,是这场官司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令人失望的是,检方呈庭的证据破绽百出,难以自圆其说,使辩方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凶手。 199510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当辛普森案裁决即将宣布之时,整个美国一时陷入停顿。克林顿总统推开了军机国务;前国务卿贝克推迟了演讲;华尔街股市交易清淡;长途电话线路寂静无声。数千名警察全副武装,如临大敌,遍布洛杉矶市街头巷尾。CNN计数字表明,大约有1亿4千万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世纪审判”的最后裁决。 陪审团裁决结果:辛普森无罪。

美国的司法制度的价值追求是正义公道(即使有时适得其反)它在案情复杂的情况下做不到?不错判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实际上任何放在国家都做不到天朝都不能。所以它不强?错放?强掉?不能错判? 出现几率百分之70

常出现课程刑法外国法制史法理学 小偷案

一个小偷闯入美国人家中偷窃被发现会怎么样?

贝莎和她的丈夫经常受小偷的关顾,于是在家中做了防范小偷的机关。但是他也说并不想伤害任何人。没有任何警告标记来提示房间里该机关的存在。本案原告二小偷以前曾经到过被告的这个房屋。这一次,他们来寻找瓶和水果罐。他们闯入了房子,原告走进了有机关的房间。结果猎枪发射,原告右腿受伤,部分胫骨被打开了花,他在医院住院40天。原告对贝莎提起诉讼,初审法院的陪审团判定给他2万美金的实际损害赔偿和1万美金的惩罚性赔偿。 此案件最后上诉到了衣阿华州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莫尔首先复述了初审法院的理由。他说,原告表明:他知道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他没有权利闯入该房间去偷瓶和水果罐。但他也进一步表明:他已经对此认罪,承认自己在夜晚从他人的私人房屋里盗窃价值低于20美金的财产。他说他被处以50美金的罚款和60天的监禁,在监禁期间他因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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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而被假释。[]被告在初审和上诉审中主要的抗辩理由是“为了防止夜盗和小偷的非法侵入,法律允许在房间和仓库里使用弹簧枪”。

初审法院认为,原告和同伴在闯入被告房子的时候就实施了盗窃行为,初审法院的法律意见 第二条引用并分析了使用弹簧枪的早期案例史,由此指出,只有在防止暴力重罪或者人的生命处于危险的情况下,法律才允许使用弹簧枪。法院意见第六条认为,“禁止房屋的所有人使用暴力的方式、有意或者故意地伤害一个非法闯入者,这种伤害包括侵害他人的生命和导








致身体的严重伤害。因此,禁止房屋的主人设置?弹簧枪?和相似的危险装置,因为这些装置可能侵害非法入侵者的生命或者导致他身体的伤害。非法入侵者违法的事实,也不能够改变这个规则。只有当非法入侵者实施暴力重罪,或者从事足以判定死刑的重罪,或者威胁他人生命的时候,使用?弹簧枪?及其相似的危险装置才是合法的。”

莫尔大法官继续说,很多很具有权威性的教科书和判例法都可以用来支持初审法院对这个原则的适用意见。他说,侵权行为法重述第85节也认为,“人类生命和肢体的价值不仅属于他个人,而且属于整个社会。因此其价值高于土地占有者的利益。”土地占有人没有权利对进入土地的人和干预他动产的人使用暴力、侵犯他的生命和伤害他的身体,除非侵入者威胁土地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生命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最后的结论是维持初审法院的判决。 偷的权利在古代是不受保护的,近代以来随着人权的深入人心,小偷的生命权也受到一定的保护。你可以合法的保护自己的财产但决不能漠视,或因报复而使他人伤亡,哪怕是小偷哪怕你只是预防。 出现几率百分之50

出现课程刑法民法外国法制史法理学 公园停车案

行政部门规定:车辆不得进入公园。那么轮椅能进入吗?其他各类交通工具能入内吗?市政委员会颁布了一项有关市区城管的法律条令,里面讲,在市区公园内不得通过或停放任何机动车辆。条令颁布后,各公园都严格执行,决不让各种车辆进入。

一天,某军人团体将一辆第二次世界大战时,他们使用的军用吉普车开进了市中心公园。时,公园管理人员说不行,可这个军人团体非要将车开进去。团体的代表说,这辆车非同一般,它象征着国家军队在战争中的艰辛与光荣,将车摆在公园里,是为了让人们在公园享受幸福欢乐的时候不忘这些东西来之不易。就这样,车硬被放在公园的中心草坪上。那时第二次世界大战刚结束,军人走到哪里都备受人们尊敬。他们把车放在公园以作纪念。管理人员也没觉得有啥不好。可是市政委员会有令在先,管理人员又总觉得自己未尽职责。 于是,他们找到军人团体代表商议,劝其将车拉走。但军人团体毫无退让之意。公园管理人员无奈,只得告到法院。公园一方说,法律条文清清楚楚,没办法,被告只能将车拉走。但被告说,这车放在公园不是随意的,它是为了让人们永远记住战争与军人。法院首先明确了几个问题:第一,条令很清楚,任何机动车辆不得停放在公园里;第二,军用吉普车绝对属于机动车辆;第三,按条文字句看,吉普车当属禁止之列。

然而,法院又在想另一个问题:市政委员会颁布这条法令是为了什么?换个问法,为什么机动车辆不能停放在公园里?想来想去,法院得出了结论:禁止停放是为了让公园避免不安全 法律案例 法学经典案例

噪声和污染的“侵害”。[)如果车辆可以停放在公园里,就意味着车辆老要进进出出,老是进进出出,当然会有不安全、噪声和污染。而按照这个结论,上述吉普车放在公园里并不与市政委员会立法的目的相矛盾,因为它不会产生不安全、噪声和污染。既然停放吉普车没有违反法律的目的,为什么要禁止呢?显然,禁止是不合理的:最后,法院认为可以停放。 法律是理性的,是带有目的的,如果为了字面上的含义而忽视了指定的目的,那是因小失大。








出现几率百分之70 常出现课程法理学行政法 博斯曼法案

这个案例可能很多法学专业的同学都不知道不过对于球迷来说这可是改变了足球进程的一个绝对经典案例对足球有一点认识的人绝对知晓的

1990年夏天,效力于比甲RFC列日队的中场球员让·马克·博斯曼(Jean-Marc Bosman) 在赛季末同原俱乐部的合同到期,俱乐部准备将其年薪削减60%,因此博斯曼希望转会到法国的敦刻尔克俱乐部。但当时敦刻尔克无力支付列日俱乐部开出的高额转会费,导致转会泡汤。在旧有转会体制下,即使球员合同到期,别的俱乐部要招入他,也必须向球员的原俱乐部支付转会费才能成行。

在接受了法律咨询后,博斯曼在当年8月份将列日队和比利时足协告上法庭;11月,比利时一家地方法院裁定博斯曼转会合法,比利时足协上诉;半年后,比利时上诉法庭裁定驳回上诉;19921月,博斯曼向政府申请失业救济被拒,一怒之下将官司打到位于荷兰海牙的欧盟法院,索赔100万美元,理由是俱乐部不放自己转会违反了欧盟“关于欧盟各国公民有权自由选择居住地和自由择业”的《罗马条约》。博斯曼同时要求欧盟责令欧足联放开对非欧盟球员的限制,因为这种限制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种族歧视。

欧盟法院于19951215日作出了有利于博斯曼的裁决。法案出台后,欧盟范围内的球员开始加速流动,小俱乐部的球员都希望能等到合同期满加盟豪门。博斯曼法案同时禁止欧盟成员国本地联赛及欧洲足协在比赛限制非本地球员的数目,但不包括非欧盟的球员在内。 因为该法案,小俱乐部的生存受到压缩而豪门者真正成为了豪门

但是就想米兰达一样博斯曼一夜成名却享受不到米兰达的待遇被各个球队排斥。小俱乐部大骂他是数典忘祖的乱臣逆子,但一些球星却把他视为捍卫球员利益的自由斗士和**先行者。不过职业球员终究是要通过踢球来获取收入,博斯曼也概莫能外,但是“叛逆”的名声却让他在寻找新东家时举步维艰。 法律案例 法学经典案例 法学院的年轻人 </斯伟江律师> 午后,清冷。[

坐在这朝北的小房间里,或许算是部分法学院学生认为以后理想的工作目标-—律所合伙人。可是坐在这里你并没有觉得怎么样。合伙人又怎么样?也只是一份工作,生老病死,七情六欲,佛教说,有漏皆苦,是真道理。真正踏实的东西是在内心而不是在外。当然,你会说,这种站着说话不腰疼的话,是建立在仓廪实的基础上。可是,兄弟,年青时,仓廪不实似乎也不是那么重要,小说电视中无不是穷小子最后碰到美女(其实,结婚了,你才知道,美不美不重要,心地好才最珍贵,这是后话咯,可以删除)除了世袭,很少有人少年得志,而且少年得志者,未必是好事。我们想当初也是穷得叮当响,过去了,就回觉得那是美好的回忆,想想穷小子们的乐子,真的不少啊!俗话说,不怕少年穷,只怕老来穷呐。 我的大








学生涯是非常平凡而无趣的,从现在眼光看来。学习成绩一般,没有谈恋爱,(非不想也,实不能也。那时华政女生少,无论容貌性情如何,皆属特种稀缺资源)图书馆里的书很老,老师也没有指点我们看些台湾版的书(或许没有),课堂上鲜有老师动人之处,于是,睡觉加逃课也是家常便饭。英语十塌糊涂减了九塌还有一塌糊涂,连国家四级都没有通过。更不用说奖学金什么地。如今,我还能混口饭吃,足见法学院之高下,未必定终身。 当然,青葱岁月也有值得留恋处,我踢了四年足球,看了四年杂书,吹了四年老牛皮。第四年认真复习律考,倒是出了点成果,当年考出,且是考得不错。华政纵百般不是,然如此法学院比比皆是,单是没有用国家四级卡我,还属老师们宅心仁厚,中心无限感激。如今华政,物是人非,恍如养猪场,也是教育产业化普通话之潮流所赐,法学院毕业生虽非精英教育,然法治社会,需要几多法律人才,故是耶非耶,当留之后人评论。然,在学生仔,学习还是自己的事情,普及化教育中是否出英雄,还看自身打造。出类拔萃者,自己拔也。 这十几年律师下来,如果让我重回法学院(其实去年确实重回了一个学期,在芝加哥混),我的感受是,第一还是要认真看书,把基础打扎实了。至少是有用的民商法,知识产权,劳动法,凡是社会上用得着的法,基础都要扎实,凡是社会上用不着的,应付过去就是。 国内法学大抵照搬国外法学原理,来自具体操作细则。所谓中国特色,乃是指大体。所谓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中学为体是我们的政治体制,西学为用,是我们的法律体系。政法、政法就是如此。我们所学的目前乃是用,所以,西方法学乃是唐僧取经的佛经。故就原理而言,能看台湾版的就看台湾版,能看英文原版的看原版。看懂原理后,就再具体的中国特色学习,看中国国内学者的书,或者两者结合着看,中国国内学有所成的,也是入西方的书而化之,国内基本没有已经独创成家的法学家,如果有,那些自吹的是骗子,请介绍给王海。 譬如,民法,看王泽鉴、史尚宽,比看王利明要好。知识产权,看国外的CASEBOOK比看国内学者的好。其次,多看法院法官写的书和文章,多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由于议会失位,庶几为养老院,故立法的法跟不上执法的法,故最高院无奈之下,经常不得已而越位,这些越位结果,往往就是真的法律,如此状况,乃至上海高院,故要看高院内部规定,最高院司法解释,学法律,从理论一定要学到实践,从原则最后要落实到案件。无法理无以释百案,无案例难以办一案。说白了,法理可以灵活运用在全部案件中,犹如独孤九剑之破剑式,学的是原则。无司法解释和案例研究,你学的东西就是一堆无用的赵括兵法。 故看最高法院的网站,看上海,北京法院的网站和判决书,以及法院案例选,以案例作为练习自己法律原理是否理解的试金石。看不懂,问老师,再不懂,问律师,法官,华政没 法律案例 法学经典案例

有其他优势,就是校友多。[]相信很多老师还是能给你答复,尤其是华政的年青老师,想必也成点气候了。

我重回法学院主要就是呆在图书馆看书,写东西。如果你看了书觉得有疑点,就写下来。不动笔墨不看书,不做读书笔记,很多数,看完就和你见过的很多人一样,时间长了,就不认识了。英语是重要的,法律也是重要的,如果两者比,目前似乎是英语重要,因为它是工具,了解国外法律的工具,找工作的工具。如果让我选,我认为,长远来说,法律功底扎实比英语稍稍更重要些,毕竟你们是法学院而不是外语学院。但是,学法律,不要学那些烂法律书,那还不如学英语,至少,后者还是一门工具,而前者是一堆垃圾。

看书是法学院的第一大事,如果能写作,更是顶上功夫。至于社会活动,多点公益活动,少些官方活动和娱乐活动。除非你去往演艺界发展。毕业之后不能直接去律所,去公司也可以。建议少考公务员,除非你是为留户口没办法,公务员是温水煮青蛙,容易消磨志气,当然,有些非常之人也是能自拔的,否则,很多青年才俊就废在那里了。等结婚生子,万事皆休,








就等论资排辈了。官场不正气,我才劝大家别去,如你能出淤泥而不染,进去当然也是一条实现人生理想的好途径,万般皆下品,惟有做官好。初,你会被同学羡慕,终,你可能会羡慕其他同学,这戏台上,角色转换犹如川剧变脸。

留不了上海北京,去其他地方也可以,人生不是一条路,就生活质量而言,上海已经没有多少过人之处。只是虚名而已。而且,即使那么喜欢上海北京,等你在外地呆几年,一样可以回到上海创业。中等城市的生活或许质量会更高,只要你懂得珍惜。

总之,人生不一定要选择成功,一定要选择幸福。不要选择物质,请选择精神。选

择物质的,必被物质所累,选择精神的,虽有物质之困犹能谈笑。这个境界是不一样的。更何况,种下的是龙种,收获的是跳蚤。论语说,生死有命,富贵在天。这个命,有时很难说啊。作为凡人,只能尽力而为,而不能指望凡事一定会如何!精品文档,你值得期待

作为一个老资格的法学院毕业生,能说的,大概也就是这些了,不过,我有一点疑惑的是,你们学了几年法律,你们有没有学到对正义的渴求,对法治的向往,对理想的笃信?如果,你没有学到这些,也不相信这些,那么,我建议你直接去读MBA,让其他有信念的同学做你的律师算了,这也算法学院的多元化吧。
















古希腊哲学大师亚里士多德说: 人有两种,一种即吃饭是为了活着”,一种是活着是为了吃饭”.一个人之所以伟大,首先是因为他有超于常人的心。志当存高远”,“风物长宜放眼量”,这些古语皆鼓舞人们要树立雄无数个自己,万千种模样,万千愫情怀。有的和你心手相牵,有的和你对抗,有的给你雪中送炭,有的给你烦忧……










与其说人的一生是同命运抗争,与性格妥协,不如说是与自己抗争,与自己妥协。

人最终要寻找的,就是最爱的那个自己。只是这个自己,有人终其一生也未找到;有人只揭开了冰山的一角,有人有幸会晤一次,却已用尽一生。人生最难抵达的其实就是自己。

我不敢恭维我所有的自己都是美好的,因为总有个对抗的声音:你还没有这样的底气。

很惭愧,坦白说,自己就是这个样子:卑微过,像一棵草,像一只蚁,甚至像一粒土块,但拒绝猥琐!懦弱过,像掉落下来的果实,被人掸掉的灰尘,但拒绝屈膝,宁可以卵击石,以渺小决战强大。

自私过,比如遇到喜欢的人或物,也想不择手段,据为己有。

贪婪过,比如面对名利、金钱、豪宅名车,风花雪月,也会心旌摇摇,浮想联翩。

倔强过,比如面对误解、轻蔑,有泪也待到无人处再流,有委屈也不诉说,不申辩,直到做好,给自己证明,给自己看!

温柔过,当爱如春风袭来,当情如花朵芳醇,黄昏月下,你侬我侬。

强大过,内刚外柔,和风雨搏击,和坎坷宣战,不失初心,不忘梦想,虽败犹荣。

这样的自己一个个站到镜中来,千面万孔。有的隐着,有的浮着,有的张扬,有的压抑,有的狂狷,有的沉寂,有的暴躁,有的温良……

庸俗的自己,逐流的自己,又兼点若仙的自己,美的自己,丑的自己,千篇一律的自己,独一无二的自己。

我们总想寻一座庙宇,来安放尘世的疲惫,寻一种宗教,来稀释灵魂里的荒凉。到头来,却发现,苦苦向往的湖光山色,原来一直在自己的心里,我就是自己的庙宇,我就是自己的信仰。

渺小如己,伟大如己!

王是自己,囚是自己。庙堂是自己,陋室是自己。上帝是自己,庶民是自己。

别人身上或多或少都投射着一个自己,易被影响又不为所动的自己。万物的折痕里都会逢到一个缩小版的自己,恍如隔世相逢,因此,会痴爱某一物,也会痛恨某一物的自己。万事的细节里都会找到自己的影子,或喜或忧的自己。

自己,无处不在。它和大海一样广阔,和天空一样无垠。有时似尘埃泛滥拥挤,有时又似山谷空洞留白。但它却从不曾逃出拳拳之心,忠诚于心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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