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纪律十五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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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纪律十五条禁令

为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会计法》以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财经纪律“十五条”禁令。

一、严禁贪污、挪用公司资金

公司资金必须按规定存取、管理、使用,严禁贪污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非法挪作他用。

二、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账户

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开设银行账户,严禁保留账外款项或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

三、严禁隐瞒、坐支保费或其他收入

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严禁隐瞒经营收入或不通过公司账务直接支取公司收入。

四、严禁违规开设银行账户、出租出借公司账户

严禁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或以公司名义开设为他人使用的账户,严

禁出租、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牟取利益。

五、严禁编制虚假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严禁捏造、篡改、编制虚假未达账项,虚增虚减银行存款。 六、严禁单人保管财务印鉴、单人操作资金汇划

财务印鉴中的名章与财务专用章必须分人保管和使用,网银等资金管理系统使用的客户证书、密码等电子认证资料,视同财务印鉴进行保管和使用。通过网银等资金管理系统汇划资金的操作必须分别设置制单、复核和授权权限,资金支付至少应由两人共同操作完成。

七、严禁违规串户使用资金

严禁违规在收入户、支出户、固定费用户、变动费用户、投资金户及其他专户之间人为、恶意串户使用资金。

八、严禁违规进行资金运作、设置账外实体或私自对外担保


各项资金运作必须符合公司规定,严禁以集资、贷款、借款、投资等形式违规进行资金运作,严禁以公司名义进行违规担保,擅自设置经济实体。

九、严禁违规购建、处置公司资产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购建固定资产、超标准购建/使用固定资产或违规处置各类资产,严禁账外购置固定资产或以假赔案、费用等形式套取资金购置固定资产。

十、严禁侵占公司资产为私人谋利

严禁违规截留理赔收回资产自用、利用公司资产与他人进行合股、合资经营,或以各种名义侵占、私分公司资产;严禁公车私用,未经上级单位批准不得跨省使用公车。

十一、严禁擅自印制单证、扩大单证使用范围,

严禁私自印制公司保险单、收据等监制票据,或向他人出借公司有效单证,用自制发票收费,擅自扩大公司单证的使用范围。

十二、严禁使用虚假票据、违规改变票据使用性质

外来票据必须合法有效,严禁故意改变票据使用性质,串用专用票据,涂改、挖补或撕毁票据,或虚开发票、使用虚假发票套取公司资金。

十三、严禁伪造、篡改会计凭证、账册、报表

严禁故意违反财务规则记录、修改经营事项,提供或者出具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

十四、严禁违规修改财务系统数据

业务、财务、收付费系统数据必须保持高度一致,严禁恶意删除、添加或修改经营数据和财务数据库信息,或通过非正常业务操作,造成保费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等财务系统数据与业务实际不符。

十五、严禁违规发放薪酬、福利。

严禁违规提高工资、补贴、福利标准或巧立名目违规发放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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