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结算管理标准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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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结算管理标准

1、目的与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发货回单的传递、发票开具和货款结算等内容,目的是规范货款结算。 本标准适用于产品销售货款的结算管理。 2、职责

2.1 财务处为本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销售发票的开具和销售货款的结算,并负责本标准的督查、修改和执行。

2.2 各销售部门、车队为本标准的协助执行部门,负责及时传递发货回单、开具销售发票和货款的及时回收等。

2.3 综合管理考核小组负责对归口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3、管理内容: 3.1票据开具与传递

3.1.1、发货通知单的传递管理 3.1.1.1回单管理

由车队负责产成品发货回单管理,承运车辆、配货站必须按照公司要求及时回单。汽运发货通知单开具后30天内传回回单;配货及其它方式运输的在发货通知单开具后40天内传回回单。

3.1.1.2回单审核

3.1.1.2.1各销售部门负责按照第2条要求审核回单传回时间,对超出以上规定时间的回单可以出具运输结算单,但必须要做好登记。

3.1.1.2.2对多种产成品在同一时间内利用同一车辆进行发货的多份发货通知单,其回单传回时间按末次回单时间进行考核。

3.1.1.2.3 对因节假日、交通事故等特殊原因,承运车辆未能按规定时间传回回单的,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可酌情处理。

3.1.1.2.4 每月5日前各销售部门负责按发货单号、车牌号、客户、运输方式统计出未按规定时间传回回单的产品规格、发货数量、发货额等转企管处。

3.1.2发票开具

3.1.2.1、汽运、配货发运方式,必须在收到对方确认的‘产成品发货通知单’的同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提前开具发票的,必须在收到‘产成品发货通知单’后第一时间转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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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存档,由销售部门开发票人员,在发货通知单上标明开票日期及发票号码。

3.1.2.2、铁路和集装箱运输的,也应及时开具发票,但最晚不得超过发货之日起三个月(特殊情况三个月内不能开票的,需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3.1.2.3、为规范发票的开制和发票入账,不允许以个人名称发货和开票入账,避免出现虚开发票和倒卖发票等账务问题。业务员必须与客户沟通好,在发货时必须以单位名称发货、开票和入账,并且名称一致。

3.1.2.4、业务员必须掌握发货客户的具体情况,对客户的收货使用单位、发票开制单位和入账进行具体了解,特别对于加工的客户和零散客户,更要掌握清楚。

业务员对发货客户的收货使用单位、发票开制单位和入账不一致的,特别是加工的客户、零散客户和低买高卖的客户等,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由分管经理审核签字分管副总审批。

3.1.2.5、会计核算人员对发货客户的收货使用单位、发票开制单位和入账不一致的,必须由分管业务员按上述程序进行审批后持审批单开具发票。

3.1.2.6发票开出后,业务员必须45日内送达客户落实入账,并由客户在发票传递单上签字确认,返回发票传递单,否则超出期限不能入账责任由负责的业务员承担,需要重开发票的有关税费由负责的业务员承担。

3.1.2.7、由于发货、开票和入账不一致,导致账务不符或对账查出问题,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3.2、货款结算管理

3.2.1、财务处要及时做好应收账款提示工作。每月月底最后一天结账,次月8日前财务处统计出各销售公司所有应收账款的余额,按业务员负责范围分别打印,传递到销售部门,由销售部门安排业务员及时催收。

3.2.2、财务处要及时做好应收账款的预警工作。每季度财务处要对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专项分析,形成报告。报告内容要包括:欠款数额、账龄、回款率等内容,对账龄超过一年的应收账款、欠款500万元以上的客户、开票回款率低于70%的客户等,要单独统计重点分析,分别报公司领导和销售部门。

3.2.3、为了规范现金回款,减少中间环节出现问题,所有货款结算业务原则上通过银行结算或汇票结算。确需用现金结算的,要求客户财务人员与我公司业务员一起从银行汇款,不允许我公司业务员独自从银行汇款到药玻公司帐户。严禁业务员将货款存入个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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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或银行卡;未经公司销售部门书面授权,严禁业务员从客户处借用现金。

3.2.4、对用现金回款的客户,我公司业务人员必须与客户财务人员一起从银行汇到我公司帐户,开户行:工行沂源县支行,帐号:1603008109022101362,对金额小或特殊原因不能汇到公司帐户的,统一汇到财务处单独开具的专用卡上。

3.2.5、严格落实对账制度。财务处要根据各销售公司所提对账客户名单,及时到各厂家对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和催办落实;每年一次发对账函到各客户进行函对时,各销售公司要密切配合催要合格的对账单;对账如发现业务员截留、挪用货款现象,要及时汇报,如实反映到公司进行处理。

4、考核与罚则

4.1、发货通知单的结算联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给相关销售部门的,每逾期一天,罚款50元。

4.2各销售部门未按规定时间对超期回单进行统计的,每次扣5分;对超期回单销售部门每漏计一份,扣5分。

4.3、对超期的发货回单,企管处未按照规定进行扣款的,每次扣5分。

4.4、发票开出后,业务员未按规定时间让客户签字确认入账的,每拖一天扣2分。 4.5不按本规定开票的,每发现一次考核扣业务员5分,开票人员没有做好把关每次3分,分管经理掌握不到位每次扣3分。

4.6财务处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在每月8日前统计销售部门所有应收账款的余额数,业务员负责范围分别打印,传递到销售部门,每晚一天扣部门负责人2分。

4.7、财务处每季度未对公司应收账款形成分析报告,提出预警,报公司领导的,每次扣部门负责人5分。

4.8凡是将货款存入个人账户或用现金结算的,按照资金占用论处,每查出一次对当事人按金额的5%进行处罚,并扣部门负责人考核分10分。

4.9财务处和销售部门未严格执行对账制度,导致问题不能及时发现,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的50-100%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4.10、违反本标准的其它条款,每次扣5-10分。 5、附则:

5.1 本标准由企管处负责修改; 5.2 本标准由企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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