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分工论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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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分工,读后感

《社会分工论》读书报告

【摘要】《社会分工论》是涂尔干1893年的博士论文,是其开山之作。一开始他就显示了他反对单一的功利主义思维的立场,他指出社会是多元的,是由种种矛盾的部分组成的,是要适应相互矛盾的种种需要的,必须有一种限定与平衡。本书的中心思想就是,劳动分工并不是纯粹经济现象。在这部著作中,涂尔干既提出了“社会团结”“集体意识”“功能”“社会容量”“道德密度”以及“社会分化与社会整合”这些后来一直为社会学界所沿用、修正和争论的概念‘也通过对“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环节社会”与“分化社会”以及“压制性制裁”与“恢复性制裁”的纵向二元划分,探讨了历史演进的基本规律。概言之,涂尔干的社会学主义之基本立场在本书已初现端倪:一切存在与现象的根源,为“社会”

【关键词】社会团结 分工 集体意识

【正文】

一、两种社会团结: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 1.机械团结

在传统社会中,维系这社会团结的是集体意识。所谓的集体意识就是“社会成员平均具有的信仰和感情的总和”在传统的社会里群体先于个人而存在,是个群体社会。血缘关系,地理条件,宗教信仰等都是这种群体社会团结的纽带。其中,宗教在集体意识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人们的欲望只能靠他们所遵从的道德来遏止”在这种“集体类型”中,个人的角色被弱化,社会成员的共同观念和共同倾向在数量和强度上都超过了成员自身的观念和倾向。因为这种团结所形成的社会中,社会分子要想一致活动就必须散失自己的运动,就像无机中的分子一样。所以称这样的社会团结是一种机械的团结。与机械团结相应的法律是压制性制裁。

“集体把权威施加在个人的意识里,并从中获得力量。”而统治者正是在集体感情里获得了一切权力,并用规定和实施一切法律和制裁。既然这样,压制性制裁的最大特点是为集体利益出发的。事实上,在机械社会里,所谓的犯罪正是触犯了集体意识的行为。尽管看上去惩罚的最终目的是在维护个人,但是恰恰是那些触犯了集体意识的行为,所受到的制裁使最严重的制裁。宗教法规,部落法,国家法律都是不容侵犯的集体意识.在现代社会里,杀人算是很严重的犯罪行,但是在机械团结的社会里,相应的制裁却远不及对宗教神圣性的蔑视残酷。其次,压制性制裁还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制裁的目的是报复性的。在越是社会不开化的地方这一特点就越明显。对犯罪的惩罚不仅涉及他本人,还要涉及他的亲属。我们古代中株连九族就是很好的解释。有人认为惩罚是为了自卫。这也是不对的,如果是为了自卫,那么就没有必要对犯罪进行级别划分了。事实上大多数时候,一种行为并不能因为行为本身换了形式和行为的主体而改变它的性质。

综上所述,涂尔干认为,在以共同意识为社会纽带的机械社会里,社会的整合是建立在牺牲个性的基础上的。它不断地强化集体意识来获得社会团结的动力。血缘关系,国家感情,宗教道德,宗教仪式等都是团结的动力。触犯了集体意识的犯罪行为将受到相对残酷的报复性制裁。 2.有机团结


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入,社会的团结的纽带在发生变化。维护社会团结的集体意识的力量在变弱,个人逐渐从群体中解放出来。人与人直接的联系不再试直接的联系,而是以物为中介的的联系。这种社会整合更加具有互动的灵活性,个体更具有自由活动的空间。“整体的个性与部分的个性得到了同步的发展,社会能够更加有效地采取一致行动。”个人与社会就像生物体的各个器官和生物体。这一类的社会整合称之为“有机团结”

社会分工形成的有机团结较之于机械团结更加具有社会整合功能,是文明进步的集中体现。与有机团结所相应的是恢复性制裁。恢复性制裁是一种人类经过理性思考后的,为社会利益为出发点的,对犯罪行为具有补偿作用的法律形式。“与恢复性制裁相应的规范并不完全意识的范围,或者说它只处于非常微弱的状态。”恢复性制裁的目的已经超出集体意识的范围,它处理的是人们利益关系矛盾时作出的妥协协议。压制性制裁总是倾向于把社会保持与一种涣散的形式,恢复法自身建立的机构不断专业化。尽管在形式上看上去,恢复法处理的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社会是存在的(后文有进一步说明)社会仍就是最本质的。它所表现的是物权的总和。通过物权形成的规范形成了一个统一的系统。在这个的系统了,社会的各个不同的部分分隔起来,并把他们进行了明确的界限划分。我们可以看到的另一种法就是协作法,但是这种法其实也是社会分工所产生出来的。因此可以不再做另一种分类。

此外,涂尔干还用了大量的论据表明,人体的差异不断变大,因此建立在个人之间相似性的机械团结社会也将随之被社会分工代替。

总之,社会分工带来的社会整合形式,是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这种社会整合更加具有灵活性,每个个体在这个有机体中都发挥着自己的作用,而且有自己的活动空间。恢复性法是为社会发展服务的社会凝聚力之一,它的完善标志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因为它超出集体意识而存在,旨在与弥补社会失范带来的漏洞。

二、机械团结的递增优势及其结果

只要我们稍微注意就会发现,在高等社会里,压制法的角色没有恢复法的角色重要。社会是个契约型的社会。个体的不断分化导致个人人格更具鲜明,集体意识很难再涵盖所有个人的意识。集体意识的平均强度也在减弱。另外,集体意识的明确度也不再清晰。这一点我们在宗教意识了就可以看到典型。机械团结所产生的反抗力远不及劳动分工所产生的凝聚力,机械团结所运作范围也涵盖不了现代社会大多数的社会现象,高等社会的统一完全要靠社会分工来维持了。

从另一个角度我们也可以看到,原始的“氏族环节社会”在逐渐地消失它的地位。在有机团结的社会里,“社会并不是由某些同质的和相似的要素复合而成的,他们是各种不同机构组成的系统,其中每个机构都有自己的职能,而且它们本身也是由各种不同的部分组成的。”决定个人地位的不再是他们或真或假的血缘关系,而是他们各自具有的功能。

环节社会必将被职业组织所代替。这是分工提供的社会结构特性。虽然有很多因素在阻碍职业组织的良好发展,但是涂尔干认为这并不足以我们否定社会分工预示着的美好前景。即使在专制社会里我们也应该看到,是什么样的社会导致的权力高度集中,专制主义并不是一种病态的现象也不是一种衰萎的现象。而且利他主义一直以来都是存在的。

斯宾塞认为工业社会的团结不需要强制力来维持,社会的和谐是自然形成的过程。涂尔干批判性地继承他的说法。他认为在契约团结的关系发展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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