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科学院学位“双盲”评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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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议的规定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第47次会议审议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我院研究生培养规模和发展目标,为确保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的严肃性,提高我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完善我院学位授予质量和监控体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院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含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均属上海市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议和我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议抽检范围。

第三条 学位论文“双盲”评议指对列入抽检评议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去除作者和导师姓名、反馈的评议意见隐去评议专家的姓名和单位。

第四条 “双盲”评议总评分设五个等次:A-优(10090B-良(8980C-中(7970D-差(6960E-劣(590“双盲”评议各分项评价指标为五个等级:ABCDE(评议指标体系将按上海市学位办公室的最新规定和我院实施情况作调整)

第二章 学位论文“双盲”抽检评议



第五条 申请学位者于每年规定的时间在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领取“盲检身份确认号”,凭此号登陆“上海市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抽检系统”,并填写有关信息,系统当即随机确定是否被列入抽检名单,并显示抽检号和抽检时间。

第六条 提前申请学位者,其学位论文一律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

第七条 未列入上海市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议抽检的学位申请者,则全部参加我院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议抽检。其中,硕士学位论文实行2位同行专家评审,博士学位论文实行3位同行专家评审。

第八条 学位申请者应认真填写《上海市学位论文“双盲”检查简况表》或《上海社会科学院学位论文“双盲”检查简况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该表两份以及隐去作者和导师姓名(即隐去封面、后记等上的相关名字)的学位论文按硕士研究生一份、博士研究生三份提交院学位办公室,逾期将不再受理其本学年的学位申请。

第九条 院学位办公室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和《上海市学位论文“双盲”检查简况表》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论文送院外同行专家“双盲”评议。

第十条 在学位论文“双盲”评议意见未返回研究生院前,原则上不能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院学位办公室将及时向学位申请者所在研究所反馈“双盲”评议意见。

第三章 对学位论文“双盲”评议意见的处理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双盲”评议总评分A级、B级和C级为合格,其中,总评分A级和B级,可直接进入答辩程序;总评分为C级,或分项评价指标含有“D”或“E”的评价,应按专家的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双盲”评议及复评总评分为DE级,视为论文评议“不合格”

第十四条 论文评议为“不合格”,应按专家的意见进行修改,6个月以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学位,并提交该专家进行复评。复评通过,可参加论文答辩。复评不通过,则不再受理答辩和学位申请。

第十五条 2位专家对硕士学位论文的评议意见均为“合格”,方可按期申请答辩。

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原则上应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若申请人对“不合格”的评议有异议,经导师同意,可进入复议程序。申请人填写《上海社会科学院学位论文“双盲”评议复议表》,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提交研究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若研究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诉,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若研究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申请人的申诉,则另请一位院外专家对论文进行评议。若专家的评议意见为“合格”,则进入答辩程序;若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3位专家对博士学位论文的评议意见均为“合格”,方可按期申请答辩;有2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则直接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原则上应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若申请人对“不合格”的评议有异议,经导师同意,可进入复议程序。申请人填写《上海社会科学院学位论文“双盲”评议复议表》,提出明确的申诉理由,提交研究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若研究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诉,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若研究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申请人的申诉,则另请三位院外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评议。若三位专家的评议意见均“合格”,则进入答辩程序;若其中一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表决采取无记名的投票方式,以应到委员2/3出席为表决有效,以应到委员1/2以上同意为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院外专家因故未能按时返回“双盲”评议意见,经研究生院同意,可按期先进行论文答辩。若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其论文答辩,但此后收到的“双盲”评议意见为第十三条的内容,研究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作出暂缓授予学位的建议;若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其论文答辩,研究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但此后收到的“双盲”评议意见为第十三条的内容,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作出暂缓授予学位的决定,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双盲”评议意见可作为各研究所导师招生资格确定、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被评议为“不合格”、或未被研究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次年缓招研究生;连续两年所指导的论文出现上述情况,则停招3年研究生,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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