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苍》札记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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札记,十二



讀《蒼》札記十二

(首發)

胡平生

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



“美數券契”《蒼頡》18)應釋“弄數券契”

《蒼頡》18“美數券契”,整理者說:“美,《說文》‘甘也。從羊從大。’美有‘讚美’‘稱讚’之義,如《戰國策·齊策一》‘吾妻之美我者,私我也。”按,此字字形上從王(玉)從大(廾),並非從羊從大;其下與“數券契”連文,釋為“美”意義上與下文毫不相干,釋“美”是不對的。從字形看,此字應釋為“弄”。整理者之所以未將此字釋為“弄”,或許是因為此四字後又緊接“筆研筭籌”文義亦與之有關聯。我在《讀蒼札記五》中指出,《蒼頡》68僂繚”,疑當讀為“研算數料”,其中又有一“算”字,重出之字這麼多,怎麼解釋?其實,“弄”“筭”“算”,既有關聯,也有區別。

《說文》“弄,玩也。從廾玉。“筭,長六寸,所以計曆數者。從竹弄。言常弄乃不誤也。“算,數也。從竹具。讀若筭。“筭”字段注云:《漢志》云:‘筭法,用竹徑一分,長六寸。二百七十一枚


而成六觚,為一握。’此謂筭籌與算數各用。計之所謂算也。古書多不別。“算”字段注云:“筭為算之器,算為筭之用。二字音同而義別。”朱駿聲《通訓定聲》“算”下云:“按,具者備數也,義與筭字別。或曰,字實從目筭省,筭亦聲。存參《蒼頡篇》‘算,計也。段、朱之說皆可參,簡言之“筭”為名詞,為計算工具;“算”為動詞,為計算行為。簡言之,“筭”為名詞,為計算工具;“算”為動詞,為計算行為。“筭”“算”原本有別,以多混用,故典籍注釋也常不辨名、動。

“筭”“算”之外,還有個“祘”字。《說文》“祘,明視以算之。從二示。《逸周書》曰:士分民之祘。均分以祘之也。讀若筭。段注云:“示與視,筭與祘,皆疊韻,明視故從二示。”朱駿聲《通訓定聲》云:“按,四橫六直,象觚之形。實即筭字之古文也。”所以,“筭”字就是橫橫豎豎地擺弄筭籌,北大簡此處的“弄數”,或即此意,經常玩弄、擺弄、把玩筭籌,計算曆數,這樣玩熟、弄熟、擺熟,計數、計算纔能不出差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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