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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司律发[2010]10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0.09.13 【实施日期】201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司律发[2010]101号) 各市(州)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现将《吉林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吉林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 1 /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公司律师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书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公司律师由所在企业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其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公司律师任职条件 第四条 公司律师在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进行试点: (一)具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或者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岗位; (二)具有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人员; (三)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需要。 第五条 申请公司律师工作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在企业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四)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2 / 3 <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dywdw.cn/00495896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7a261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