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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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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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作者:郝翠兰

来源:《中国校外教育·基教版》2010年第02

[摘要]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与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和本质密切相关。在现阶段,关于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讨论分歧众多,说明该研究在我国尚不成熟,支撑理论仍待完善。目前,确定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条件尚不具备。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和相关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对经济法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原则,研究终将完善并标示经济法学理论的成熟。

[关键词] 法的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本位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学者们对此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故而颇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法理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原则这一概念的外延之一。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研究。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规则。张文显教授指出,原则的特点是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它指导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根据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法律原则可以划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根据内容的概括性和普遍性程度可以划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其中基本原则体现法律更为一般的精神,是所有法律部门或许多法律部门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法律原则的作用体现在它是国家政策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制度之间的中介,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填补法律空白,规范和引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二、现有经济法基本原则理论及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断发展,对经济法学基本原则进行研究的学者日多,观点层出不穷,蔚为大观。有学者进行统计国内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较有影响的学说就有30余种。综合分析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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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

2.二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 3.三原则说。依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以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4.七原则说。按照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七个原则,即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综观上述诸说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表述及论证,笔者以为,大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缺失,这主要反映于:

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资源优化配置是指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各个环节上最有效的流动和利用,其并未反映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来说将之作为一项经济学原则更加适合。

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表述为经济法所特有的原则,如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依史际春、邓峰先生的观点,“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主要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体所附的权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但是,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固然是经济法应当确立的一项准则,但其并未反映或体现经济法之特质,而是各法律部门都有体现,并且该法律原则亦并非法所独有,兼可为行政管理和经济运行的原则。

3.将经济法部门法的原则错位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邱本先生的计划原则反垄断原。虽然经济法基本原则取决于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知,但即使就邱本先生所主张的经济法体系包括计划法和反垄断法两部分的观点来看,计划原则与反垄断原则也仅仅是经济法部门法之原则,而无法涵盖经济法之全部和整体。

4.将经济法价值作为经济法原则。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基本原则是迥然有别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价值的集中体现,但并不是经济法价值本身。但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等原则,笔者以为,更应将其视为经济法价值范畴,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则难以契合作为原则本身的内质和要求。

5.将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为经济法原则,如史际春、邓峰先生所主张的平衡协调原则。在他们看来,“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从其表述中,不难看出,平衡协调原则主要强调的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所使用的方法或手段。而法的一般意义上,法律原本就是利益之调节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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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样,“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乃是调整和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无论是个人利益还是社会利益。耶林也同样指出,“法律的目标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因而,平衡协调各种关系和利益,不仅经济法使然,其他部门法亦同样如此。其二,平衡协调就其本质而言,作为一项调整方法更为允恰。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前提和标准

我国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内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种情况,一方面,反映了研究者已经认识到经济法基本原则问题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一个基本范畴,应加以研究;另一方,也说明了对该问题的研究还仅处于表面化阶段。由于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独立地位、精神实质等问题至今还没有比较准确的认识,学界还没有达成共识,从而导致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不够深入,甚至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确定标准都存在模糊的认识。以至许多学者依据各自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和经济法本质特征的认识,建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标准,导致学界对于这一问题争论不止。

综合以上考虑,笔者认为,现阶段可以提出确定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标准,同时确定经济法原则,此原则群应当符合法律原则的基本要求,但较基本原则要就较低,且具备更强的灵活性以指导目前的经济法律运行。待经济法律部门发展成熟并相对稳定时,总结经济法学长期研究的经验,借鉴国外研究的成果进而总结界定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若非如此,非但目前研究难以达至合理结论,且浪费大量时间物力,是我国经济法其他问题研究受到掣肘,影响经济法学的长期发展,至影响经济立法和国家经济运行,实乃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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