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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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摘要】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作为民主法治社会的两大基本要素,在终极价值追求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由于内外在的原因,二者在现实运作中又常常表现出冲突的一面,但这种冲突是可以平衡化解的,它们最终能够实现协调互动。

【关键词】社会舆论监督;司法独立;协调互动 一、引言

20101020日,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驾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持刀捅刺被害人数刀致其当场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药家鑫提起上诉,要求从轻处罚,但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死刑判决。此案审判的全过程引起了公众的广泛热议,包括微博等网络媒介在内的新闻媒体引导社会舆论形成了一股巨大的监督力量。在高度凸显国家权力公信力的司法领域,尤其是最有可能触及社会矛盾焦点的刑事司法领域,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更为明显,药家鑫案的死刑判决无疑受到了舆论监督的影响。二、社会舆论监督概述(一)社会舆论与社会舆论监督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舆论是指多数人的言论或意见,而社会舆论通常指在较大区域甚至全国范围内产生规模效应的舆论。社会舆论是社会意识形态的特殊表现形式,在本质上是不同群体、阶层的意志、愿望和要求的个别或综合表达。社会舆论属于表层意识的范畴,表层意识,是说它处于社会意识活动的表面部位,人们随时随地都可以感受到它的存在和影响1,这就决定了它在整体上是一种感性认识,是非理性的、不确定的。

我国的政治制度没有采用西方的分权制衡原则,而是以彰显社会主义特色的权力监督原则为基石。当代中国的权力监督体系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类,而社会舆论监督就是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同时明确赋予公民以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这自然就衍生出人民群众对代自己行使权力的国家机关的监督权,相当多数的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就形成了舆论监督。(二)社会舆论监督的特点

社会舆论监督在现代传媒的引导下具有自身的一些优势和局限: 1.监督范围的广泛性和公开性

舆论监督不仅能够反映舆情民意而且可以矫正执政得失,已经越来越受到官方的认可与支持,其触角已经延伸到国家权力涉足的各个领域。舆论监督采用各种公开化的方式,逐步拓展其掌控的话语空间,吸引更多的公民参与其中,迫使公权力的灰暗面见诸于阳光。

2.监督效果的轰动性和导向性

舆论监督往往集中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公众最为关心的领域,一旦某些突出反映社会矛盾的事件触动了公众的敏感神经,就会产生轰动性效果;而媒体则可能对业已形成的社会舆论进行具有价值倾向性的引导,煽动属于表层意识的社会舆论呈现一边倒的趋势。

3.监督性质的非专业性和非强制性

公众因为能力所限只能从普通角度甚至是用道德标准评价法律问题,这就导致社会舆论往往与专业人员的意见形成强烈的反差。舆论监督不同于国家权力自身的监督,它不具有强制性,其监督效应是通过营造强大的舆论压力迫使国家权力妥协来间接实现的。三、司法独立原则概述(一)司法独立的含义




司法独立理论源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他主张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相互分立、彼此制约,以实现国家权力的配置平衡。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独立已经成为政治制度架构的一项基本原则。理论上讲,司法独立有三层基本内涵:

第一,司法权独立。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司法权相对于立法权、行政权是独立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得对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横加干涉;司法权也独立于政党、团体、社会舆论等其他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司法权的运作不受意识形态、党派偏见和媒体舆论的左右。

第二,法院独立。这是指在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上级法院不能随意干涉下级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只能通过上诉审或者再审的方式对下级法院的裁判进行监督;下级法院也不能任意将案件交予上级法院审理或者请示如何对个案作出裁判。

第三,法官独立。法官独立是实质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与基础。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司法审判讲究的是亲历性,只有经历过庭审的法官才能通过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在内心形成确信,据此独立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涉和阻碍。当然,法官独立并不意味着法官不受监督和约束。(二)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

法治社会的本质特征是司法最终裁判,法官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终局调停人,是社会正义良知的最后守护者。切实贯彻司法独立原则,能够保证司法公正、止权力滥用、实现权力平衡,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我国的司法独立主要指审判权的独立。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有着明显的优越性,上级法院通过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法院的裁判进行监督,能够及时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以充分保证司法公正,切实落实司法责任。

我国的司法独立较之于西方有着显著的区别:一方面,政治上不独立,人民法院必须接受党的政治领导,司法权仅仅独立于行政权,并未独立于立法权,法机关必须对权力机关负责,法官的任免也由权力机关决定;另一方面,法官不独立,法官裁判案件必须经过审核和批准并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发布才具有法律效力,必要时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可以直接代替法官的裁判。四、社会舆论监督对司法独立的影响

社会舆论监督具有广泛性,因此,社会舆论自然会对作为国家权力一大分支的司法权进行监督,尤其在中国现实司法状况堪忧的情形下,舆论的实时监控会更多地集中于司法领域,日益加强的舆论监督确实对司法独立产生了一定影响,二者既有契合点也有分歧点。(一)社会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契合点

1.社会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防治和矫正司法偏差

目前,我国司法领域内时常会发生金钱案权力案等腐败案件,司法的公正性受到了广泛质疑,而社会舆论作为一股强劲的监督力量可以遏制司法腐败。由于传媒报道的渗透与扩大,审判权的行使过程会越来越多地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下,公众合理地发表意见会营造出一定程度的舆论压力,法官就会更加审慎地依法裁判案件,尽量避免可能存在的司法偏差,司法为民的公正廉洁状态会得到真正实现。而司法公正恰好是法院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法官中立地判断是非的良好状态的外在反映,司法公正彰显着司法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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