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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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布部门】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18 【实施日期】2009.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范围的通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扩大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面,规范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报销工作,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报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卫办〔2008101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县的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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