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 容忍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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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忍,自由

第十讲 容忍与自由



教学目的

1、了解胡适及其思想。 2、体会容忍与自由的关系。 教学重点

理解容忍与自由这关系并结合现状,探讨其现代意义。 教学时数 2课时 教学步骤

一、胡适及写作背景 1、胡适简介

2、检讨胡适的思想,从他十七岁(1908年)发出的杀声,到1914年他在自己的笔记中声称“容忍迁就”和“各行其是”,其间,他在北美已经读过了一些自由主义书籍(比如密尔的《论自由》),并深受其浸染。而自由主义之所以必然含容忍之意,盖在于自由主义的“自由”——言论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等——是“中性”的,即无论什么言论、思想和信仰都可以“由于自己”(胡适对“自由”的解释)或坚持、或放弃;并且,仅除自己外,任何力量(无论是一个人、一个群体、还是一个国家)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其干涉,除非这个人先行用自己的言论、思想和信仰干涉了别人:这既是自由,也是容忍。胡适在北美呼吸的就是这种空气,接受的就是这种教育。知识对人的形塑作用换成民谚即“吃什么奶长什么肉”,胡适最终变成一个宽容论的自由主义者。 二、课文梳理

文章开头,胡适自叙十七、八年前他在康耐尔大学最后一次见到他的老师布尔先生的情形,说布尔先生那天话很多,但有一句至今没忘,就是“我年纪越大,越感觉到容忍tolerance)比自由更重要”。胡适尊这句话为“不可磨灭的格言”,并深有感慨地接着道:“有时我竟觉得容忍是一切自由的根本:没有容忍,就没有自由。” 现身说法。胡适没有跟进说明容忍是什么,却以自己年轻时的一篇文章为例说明什么是不容忍。最后得出容忍与自由的关系,即:不容忍必然导致专制,而专制是自由的死敌。因此,没有容忍就没有自由。

《容忍与自由》以己为开头,从宗教自由问题,说到政治思想和社会问题,间杂以加尔文和陈独秀的案例,不仅在事实层面上娓娓而叙(这是胡文的一贯特色),而且肌入其理、洞悉其因,深入剖析了不容忍的根由。归总起来不外一句话:“容忍是一切自由的根本”。 三、关于自由的讨论

自由的英译:freedom; liberty; latitude 1.由自己作主;不受限制和拘束。

2.法律名词。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其自己的意志活动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如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之类均属之。

3.哲学名词。人认识了事物发展的规律并有计划地把它运用到实践中去。哲学所谓自由,是指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

自由的翻译在晚清开始使用,严复、马君武把西方的自由思想比较完整地介绍到了中国。

我国古代早由庄子的《逍遥游》等名篇为自由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在《汉书五行志》中就有自由一词;

在古拉丁语中,自由”( Liberta )一词的含义是从束缚中解放出来。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自由解放同义。英语中的 Liberty 即源自拉丁文,出现于14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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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dom 则在12世纪之前就已形成,同样包含着不受任何羁束地自然生活和获得解放等意思。在西方,最初意义上的自由,主要是指自主、自立、摆脱强制,意味着人身依附关系的解除和人格上的独立。

在心理学上,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做事。就是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行为。这种决定当然是有条件的,是受到自己本身的能力、掌握的信息、外界环境的制约等限制。但是人的意识可以自己按照各种条件的约束,自主的选择如何行为。如果这种选择是发自内心的选择,就可以说是自由了。如果是受到了外界的强制和干涉,就是不自由了。这就是佛法所说的:你自己求的,你想要的别人不愿干涉。个自由的准确称呼是自由意识,这是人的基本权利。

社会学说,自由是不要侵害别人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为。对于与他人无关的事情,是人自己的事情,那么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行为。而与他人发生关系的事情,就必须服从不侵害的原则。否则,这个行为必然受到反击,至少是思想上的厌恶和不满。没有侵害他人的行为就是善行,就是自由的行为,而侵害他人的行为就是恶行,就是不自由的行为。正常的社会是鼓励善行,惩罚恶行的,并通过赏罚归正人们的思想,限制人们相互侵害的发生,保护人们行善的自由。

从法律讲,自由就是不违法。然而实际上更复杂,因为法律有善法和恶法之分,善法是符合社会学的要求,限制侵害他人的行为的。而恶法是限制人们的行为,规定只有按照其规定的行为才是允许的。因此,在实行善法的地方,社会学的自由和法律的自由是基本一致的。而实行恶法的地方,法律是限制自由的行恶的工具了。

从政治方面看,自由是人们有权选择自己赞同的执政者,也有权不选择自己不赞同的执政者。就像《道德经》说的,执政者是要以百姓心为心,完全按照百姓的意愿管理国家。如果执政者不能做的时候,百姓有权更换,选择能够真正以百姓心为的领导者。现代民主制度的本质就是保护人们的政治自由,尊重人们的自由意识,维护人们行善的自由,并制止侵害他人的恶行。

萨特说,人是生而要受自由之苦。自由是选择的自由,这种自由实质上是一种不自由,因为人无法逃避选择的宿命。

哈佛商学院的《管理与企业未来》一书中提到:自由是人类智慧的根源。 对一个社会的个体人而言,自由是指他(她)希望、要求、争取的生存空间和实现个人意志的空间,这个空间包括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及传统的等外部条件,同时也包括个人体质、欲望、财富、世界观价值观及理想观的表达欲望等个人因素和内在因素。

自由是人类在获得基本生存保障的前提下,渴求实现人生价值,提高生活质量进而提高生命质量的行为取向和行为方式。由于存在自然条件和内在条件的局限性,这种取向有时是盲目的,甚至是非理性的。自由还是一个非常具有时限性和相对性的概念,因此不同的群体、不同的个体对自由的看法是不同的。

从意识形态来讲,自由分为感性的自由和理性的自由,理性的选择和感性的选择往往存在差异和冲突,因此可以说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自由。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人们更看重感性意义上的自由,而感性的自由更容易和外部世界发生冲突。

而理性意义上的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尊重,是人类个体、群体,以至民族和国家走向文明和发展的必然的先决条件。

所谓自由,不应该想要寻求谁的施舍,即使被束缚,只要心不被压制,对于自己而言随时都可称之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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