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题思路:顺风车针对女性的乘时限制是不是性别歧视

2023-03-15 19:38:22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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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针对女性的乘时限制是/不是性别歧视”

一,辩题判断

在“顺风车针对女性的乘时限制是/不是性别歧视”中,这是一道事实辩,正反双方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正反双方应在争论的焦点应该在对事件性质和方式的把握上。

二,辩题理解

讨论“顺风车针对女性的乘时限制是/不是性别歧视”是在明确性别歧视判断标准的前提下去探讨顺风车企业行为是否符合这个标准,即是否对两性而言在相同情况下,以及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区别对待。这是正反双方需要去讨论的。

三,简单立论 定义

歧视:轻视,以不公平的态度相待。(辞海)

性别歧视:在观念、行为或制度上对于各种性别种种不平等的对待方式。(辞海) 顺风车:是指搭便车、顺路车、拼车的意思。(辞海)目的是推动绿色出行、文明交通、人人关注环境保护

判断标准:是不是性别歧视应该看:在对不同性别的同等情况下,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区别对待。

正方

1 针对女性的乘时限制,缩短了女性使用顺风车的时间,减少了女性夜间出行方式的选择,

是一种不合理的区别对待,因此是性别歧视 反驳:首先我们双方明确区别对待不等于性别歧视,只有在相同情况下对两性不公平不合理的对待才能称之为“性别歧视”。在这个前提下我方对于您方所述的“不合理”,我方提出质疑,在《滴滴出行平台中司机犯罪案件的统计分析》中,在犯罪人性别上,司机的性别全部为男性,女性司机犯罪的情况并未出现,而受害者多为女性。针对这个现状,顺风车企业为保护女性权益做出这样的试运营方案并非不合理,这就如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做出种种限制,但这显然并不是一种歧视而是一种保护。 申论:根据《滴滴顺风车试运营方案是否构成消费歧视?》(中国市场监管报/2020 /1 /9 / 003 版)中提出的认定消费歧视的标准中曾提出:当经营者面临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并且这些方案都能实现预定目标时,应该选择对消费者损害最小的方案,否则可能构成消费歧视。我方不否认在顺风车案件中女性受害比例较大,但这绝不是顺风车企业损害女性权益的理由,顺风车企业的整改自大的把责任推到女性消费者身上,这显然也是一种观念上的歧视,而案件的频发根本上还是在企业对司机的监管和选拔不到位,而顺风车针对此却选择了损害女性消费者的方式来解决。因此这种解决问题方式显然是不合理的,是一种性别歧视

2 对男性而言,顺风车同样存在风险,企业却忽视对男性的保护,也是对男性安全的忽视,

是一种性别歧视。 反驳:前面数据已经说明了顺风车案件的受害者多为女性,所以,男性承受风险的概率较低,顺风车的这种行为也是合理的。

反方:

1 性别歧视的前提是不同性别在同一情况下,但事实上根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网


约车与传统出租车服务过程中犯罪情况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中指出,网约车司机犯罪记录中,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合计占16.67%排名靠前,而此类案件的受害者往往又是女性,由此可知,在搭乘顺风车的过程中,女性所承受的风险更大,即男女之间所处情况不同,顺风车企业的做法是出于一种对女性的保护而非歧视,因此不是性别歧视。 反驳:首先我方不否认认定性别歧视的前提是在同一情况下,在此逻辑下这道辩题思考的是对于案件发生后的解决方法是否存在性别歧视,从这个角度看,女性消费者受害的风险高,男性司机犯罪可能高,基于此,很难比较二者情况是否相同,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选择牺牲女性消费者利益而忽视根本上的管理问题,这也是由于对女性刻板印象造成的,符合性别歧视的定义。

2 滴滴顺风车区别对待是出于更好保护女性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的目的而做出的暂时规

定。而根据《滴滴顺风车试运营方案是否构成消费歧视?》(中国市场监管报/2020 /1 /9 / 003 版),在对消费歧视的认定中存在其他例外情形“对所有消费者公平对待构成不合理的困难某些情况下,若经营者能证明对所有消费者公平对待构成不合理的困难,那么其区别对待行为就可以排除在消费歧视之外”,试运营方案以用户人身安全保障为最优级考量标准,而生命价值高于经济价值,这是全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为公民所普遍接受和认同的行为准则,因此具有合理性,在法律上并不构成歧视。

反驳:目的出于好心不代表行为一定正确,首先,顺风车企业在对整改政策思考的过程中就存在着对女性刻板的印象(前面已经说过,不再赘述)其次,该规定效果如何也有待商定,特别是限制女性夜间乘车,但事实上根据顺风车案件的梳理可以发现,有很多案件也发生在白天,如果照您方逻辑,就应该规定女性不要乘坐顺风车,因此您方所述的合理性并不成立。最后再看看顺风车企业此规定的结果上,此方案一方面限制了女性出行方式的选择,降低了企业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缺乏尝试从男性司机里找问题,即在司机的选用上加大审查,此实际效力较弱,并且从这方面也可以看出对男女性的区别对待。 申论:您方所述的对司机选用上的整改顺风车企业也在做,从其联合公安机关对注册车主进行综合背景审查、双重 手段核验车主身份、增设“女性安全助手”模块等功能优化综合评判等规则的完善我们可以看到,顺风车企业也在尝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限制女性乘时只是治标治本共行的一个方面,从保护女性的角度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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