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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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制度

财务报告制度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全面系统地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所形成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便于公司内、外部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财务报告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财务报告包括按规定编制的对外财务会计报告及根据管理需要编制的内部会计报表等。 第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所属各单位(下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务会计政策和规定,规范会计核算,要根据全面、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方法进行编报。不得存在账外资产、设置账外账、编造虚假会计信息,不得人为调节利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违反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规定。

(二)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地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三)各单位应遵循会计稳健性原则,按本制度的规定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逐项进行认定、计算,不得计提秘密减值准备。

(四)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每年的12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五)各单位应按规定充分披露本单位的财务信息,不得对重大财务事项隐瞒不报。 第三条财务报告分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条报送时间及份数: (一)各单位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纸质与电子版各一份于次月3日报送至公司财务资产部;公司财务资产部经审核汇编,于月度终了5日内(节假日不顺延,下同),报送股份有限公司一份。

(二)季度财务报告(半年报告与二季度财务报告合并上报)各单位于季度末次月8日报送至公司财务资产部一式三份(财务资产部一份、总会计师一份、审计一份)。公司经审核汇编后,于季度、半年度终了12日内报送股份有限公司一份。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各单位依据年终决算会议要求的时间报送至财务资产部一式三份。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核汇编后,依据股份有限公司年终决算会议要求时间向股份有限公司报送一份。

第五条报告内容:

(一)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内容、种类和格式等各单位按照财政部、国资委对各年度月份财务快报编报工作的要求及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管理需要要求报送的表式的内容进行填报。

公司的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快报”表式二张和“企业债务监测补充指标表”

(二)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由各单位按照公司管理的需求进行编报;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其格式和内容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并提供中期比较数据,合并报表单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严格按照年终决算会议布置要求,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和财政部、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管理资料及股份有限公司为满足合并要求需提供的信息资料等构成。会计报表包括外部报表和内部报表。外部报表又分为主表、附表,主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情况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基本情况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公司填列)、企业办社会职能情况表(职工医院、物业公司填列);附表依据每年年底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的要求作相应变动。内部报表包括:存货明细表、应收帐款明细表、其他应收款明细表、备用金明细表、预付帐款明细表、应付帐款明细表、其他应付款明细表、预收帐款明细表、应收、应付内部单位款明细表、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明细表及续表(共六张)、期间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明细表、业务招待费明细表、其他业务利润明细表、营业外收支明细表、拖欠工程及清欠回收情况表、工程项目情况表(本年累计数、自开工累计二张)、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表、账销案存统计明细表。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必备附件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报送股份有限公司。

除上述内容外,对于各单位向公司上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将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管理需要,适当补充内部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

第六条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工作准备: (一)进行户数清查

各单位对下属单位及内部核算单位的户数、管理级次、经营状况等情况认真清理,规范界定财务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和应纳入的汇总单位,并按时向公司报送表,不得随意调整报表合并范围。

(二)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权、债务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各单位应做好下述工作:

1、清理结算款项,包括各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费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2、各种材料、未完工程等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3、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4、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5、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6、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各单位通过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三)计提减值准备

在查明各项财产、物资实存数量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各项资产质量,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合理确认减值损失金额。

(四)进行账务的核对检查工作

各单位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完成下列核对工作:

1、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2、依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3、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

4、对于《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和会计计量属性进行确认和计量,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对经查实后的账面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五)认真梳理本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编报口径变更以及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情况和原因,合理确定需要调整年初数或者本期的相关项目。

(六)清理公司内部、本单位内部形成的内部交易及关联交易,为合并报表、内部交易与往来抵消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奠定基础。

第七条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一般要求:

(一)各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按照国资委、财政部的要求,做到“统一编报口径、统一编报格式、统一编报要求”

1、要符合财政部、国资委规定的年度财务报表、月份财务快报格式、指标口径要求; 2、要使用财政部、国资委统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软件填报;

3、要按照财政部、国资委的要求,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财务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说明等资料。

(二)各单位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任意取舍。

(三)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除有特别规定者外,一般应当列示两期比较数据(其中反映某一时点财务状况的时点报表应列示期初和期末的比较数据,反映某一时期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变化情况的报表应列示本期和上年同期的比较数据)

(四)会计报表各项指标数据应填列齐全,不得遗漏。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应相互衔接,保证构稽关系正确。

(五)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按本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六)内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

单位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在编制个别会计报表时,如果需要对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的报表进行汇总的,对于内部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业务(包括内部往来、拨付所属资金与上级拨入资金、应收款项与应付款项、上下级之间结转的收入、成本、利润,以及上下级资金缴拨产生的现金流量等)进行抵销。抵销的方法和操作程序,可以参照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 (一)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上报财务会计报告的时间,由股份有限公司按国资委年度决算工作安排确定。各单位向公司上报财务会计报告的时间,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执行。

(二)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按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填报要求填列齐全,并由单位相关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三)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按《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公司在《企业会计准则》基础上增补的内部管理用会计报表或会计报表附注,原则上只供公司系统内部使用,不对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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