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品种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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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品种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97.08.28 【文 号】银发[1997]361 【施行日期】1997.08.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323日,实施日期:2010323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品种管理的通知 (1997年8月28日 银发[1997]361

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商业银行,各城市合作银行,邮政储汇局:

为加强对银行卡品种的管理,明确管理权限,现就银行卡品种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发行任何品种的银行卡,必须制订统一的章程和内容管理制度,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办。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已开办有关品种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发行不许透支的转账卡(包括储蓄卡、联款卡等),需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二)发行联名卡(包括联名信用卡、联名转账卡、联名专用卡等),由商业银行发卡的分支机构报其总行审查同意后,将开办申请连同其总行的批件和联名双方的协议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省级分行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在特定区域、特定行业使用,具有专门用途的专用卡,经其总行审查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省级分行审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专用卡不得具有透支、取现功能。

已经发行联名卡、专用卡的商业银行,须在1997年9月30日之前将管理办法、发行量、发卡分行等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已发行转账卡(含储蓄卡、取款卡)的商业银行,亦须在上述时间之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补办审批程序。到期未报的,按擅自开办新业务处理。

(四)商业银行发行一次性储值卡(含磁条卡、IC卡),须按不同用途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报,经批准方能发行。

三、商业银行发行IC卡(专用IC卡除外)、外币卡按《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另行报批。

四、商业银行发行的相同功能和性质的银行卡,在行内各分支机构间必须统一名称和版面。如存在与本规定相抵触的,须在1997年12月31日前统一。 五、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银行卡品种的规范化管理,统一规划、严格内部授权制度,杜绝分支机构擅自发行新品种银行卡的现象,确保此项业务有序发展。 六、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切实加强对银行卡业务的监管,对辖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擅自发行新品种银行卡的,要依法令其停办。对商业银行卡业务发展与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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