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23-05-09 06:10:14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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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活动,保障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登记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委托,从事企业登记代理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第五条 设立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规定的条件,并须有三名以上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方可申请登记注册,取营业执照;

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开展企业登记代理业务,须有三名以上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并应当申领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增加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变更登记;

第六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登记管辖,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设立后,当其所属的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不足三人时, 在三个月内补足规定人数,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经考核取得,有关事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经考核合格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登记资格证书;

第九条 每年企业年检期限内,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应当将其所属人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送交登记机关年检;不按时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

第十条 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人员变换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或者辞职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送交发证机关签注;未经签注的的,证机关可以注销其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一代写企业登记所需文书;


二代办企业登记和企业年检申请; 三提供企业登记事务咨询; 四担任企业登记事务顾问;

第十二条 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十三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收取报酬,但收取的报酬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四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办企业登记或者企业所检申请时,应当向登记机关出示或者提交下列证件:

一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加盖发照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指定或者授权的人员的证明文件及该人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取得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合法的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可以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一代理企业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采用隐瞒或者夸大真实情况等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委托其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的;

三以不下当手段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贬低、损毁有关机关、单位声誉的;

四代理企业登记业务质量低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索取、收受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涂改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

七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不足规定人数,而不及时补足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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