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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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切实落实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更好地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政府有关规定,租住双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租住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安全管理法规和标准,防止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二、房屋业主提供的出租房屋须符合安全居住(经营)条件,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平方米(厨房、厕所、楼梯等面积不计入人均使用面积内)。

三、未经消防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原有用途,严禁违章搭建住人阁楼和间隔“房中房”。

四、每层须设置安全出口,楼梯须直通天面,梯楼宽度不少于米。禁止安装封闭门窗的防盗设施。

五、业主应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器材,并保证灭火器材完好、有效。同时,灭火器材应置于醒目和方便提取的地方,不得堆放杂物堵塞疏散逃生通道或堵隔灭火器材的使用。租住人员须学会使用灭火器。

六、严禁出租屋内存在集生产、储存、经营与住宿于一体的“三合一”现象。 七、不得乱接拉电线,接拉电线要套用绝缘套管,开关要固定,确保电线、开关不超负荷用电,不裸露破损。每一个电表后应当安装空气开关、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八、厨房需单独设置,且不设在通道上。除厨房外,室内禁止使用明火。 九、不得在出租屋内违法、违规储存、制造、使用、处置、买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品。每套单元住房只准使用或存放不超过瓶煤气。

十、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火警电话:),并组织抢救和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不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业主要不断改善屋内的消防安全设施,如增设独立烟感器、逃生绳等,防盗网要增设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的紧急逃生出口。

十三、业主应对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的安全防火检查。租住双方应自觉配合和接受公安消防、房屋租赁等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本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人: 监督单位:伦教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伦教街道防火安全委员会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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