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免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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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免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免修管理,根据《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方式已较好掌握某门课程教学内容的,可申请课程免修。免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自学笔记、公开发表的论文等证明材料;

(二)经导师和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二级学院(系)院长(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条 学生课程免修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参加课程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85分以上者,准许免修该门课程,卷面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记入申请者的成绩档案。

第四条 学生通过自学,参加国家授权机构组织的计算机或外语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提供成


绩有效证明的,教务处审查核实批准后,可免修、免考该课程。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外国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可免修部分课程。

第六条 除另有特别规定外,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一)必修课程中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体育课程;

(二)所有的实践修读课程; (三)所有的选修课程。

第七条 除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外,课程免修考试不单独命题,一般应参加相同学分的同一门课程的期末考试。

第八条 课程免修的申请应在前一学期的第十周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已通过课程免修考试,获准课程免修的学生可以按免修课程的学分数免费选修其他相同学分的选修课程。

第十条 已通过免修考试,但对免修考试成绩不满意者,可预保留该成绩,参加该课程正常的选课、修读和考核,记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的总成绩表,以该课程取得学分的最高


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长批准,2003级全日制本科生起施行。原《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免修实施细则(试行)(华政办[2003]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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