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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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3.22 【字 号】萍府字[2003]13 【施行日期】2003.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村镇建设 正文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的通知

(萍府字〔2003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的精神,以及国家建设部等九部委对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依法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具有很强的法律规范性。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萍乡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规定》执行,城市建设必须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萍乡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实施。

二、严格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职权和职责市中心城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及实施,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萍乡中心城132.9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的安源经济开发区、萍乡高新技术工业园、安源新区和五个街道办事处辖区与安源镇、白源镇、城郊管委会辖区及福田镇、彭高镇、赤山镇、五陂镇的局部地域的规划管理工作,均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原下放的规划管理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收


回。上述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规划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一书两证”,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其中,重大规划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委员会审定。任何单位不得违规对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批。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安源区和城北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核定。

三、进一步健全规划管理制度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今后,凡未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市计划部门不得立项审查;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任何土地使用审批手续;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市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房屋产权证。各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密切配合,做好相应的工作,确保城市规划管理目标的实现。

四、努力提高城市规划水平在城市建设中,凡旧城区改造、新区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等规划建设重大项目,必须先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家组论证,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未经论证和审定的重大项目,不得纳入城市规划范围。所有建设项目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进行。今后,新、老城区原则停止审批分散性建设项目。老城区改造项目必须做好详细规划才能审批。新城区建设项目应先编制详细规划,方可审批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布局、有利改善人居环境的原则,统一规划安排个人建房用地,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审批私房。原则上停止审批分散性新建和改造私房。

五、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维护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维护城市规划管理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把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真正纳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上来,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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