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事务代理经办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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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事务

代理经办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3.12.24 【字 号】

【施行日期】2013.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事务代理经

办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长沙市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若干规定》和我市《关于清理整顿社会保险事务违规代理活动的通告》(长人社发【201393号),以及《关于依法规范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活动的通知》(长人社发【20139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清理整顿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理主体问题。从事社会保险事务代理的主体资格认定备案问题,从201411日起,所有从事社会保险事务代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颁发,并明示具有社会保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资质的营业执照,从事社会保险事务代理的单位通过市人社局法规处资质备案审查,确认主体合法后,才能在长沙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办相关的社会保险业务。

二、代理主体及代理业务的清理时限问题。

(一)从事社会保险事务代理的机构及其业务的清理。目前在市、区(县)从事社会保险事务代理的机构,必须在20131231日以前按规定向市人社局法


规处或区、县(市)法规科提供相关材料,填写相关表格,完成代理主体资格认定,同时督促被代理单位完成参保登记手续;对已违规纳入本代理机构参保的被代理单位人员,在清缴全部欠费及滞纳金后,应按规定全部清理回归被代理单位。从20141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只受理经法规部门备案确认的代理机构的代办业务。对未进行代理主体资格认定、未按规定完成人员清理的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机构的日常业务办理作暂停处理,停止受理相关代办业务。对于被代理单位和人员过多,在20131231日前确实难以完成人员清理回归的已备案代理机构,必须督促被代理单位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计划,经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可后,可推延至2014331日前按计划完成清理回归任务。

(二)劳务派遣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的规范。为防止以虚假劳务派遣形式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代理业务,确保《长沙市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若干规定》执行到位,社会保险代理整顿清理到位,根据《长沙市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若干规定》第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办理员工参保登记时,应对劳务派遣单位自身用工和派遣用工分别进行登记;在进行劳务派遣员工参保登记时,应申报用工单位的性质及其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编号,拒不申报的,暂缓办理”、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在办理派遣员工参保登记、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时,应当提供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用工劳动合同、经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确认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清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社保业务经办必须依法依规予以规范:一是从现在起到20131231日止,目前在我市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所派遣用工单位的明细,督促用工单位办理完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完成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登记部门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二是按用工单位性质,对本机构编号内的现有派遣参保人员,按用工单位的社保登记证编号办理派遣单位编号内部分户手续,并提供对应的用工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交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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