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2022-05-02 14:03:18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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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细则》《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等规范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1、由医院领导、医务科、感控科、质管科、感染科主任、防保科及相关临床科室主任组成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对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最新情况 制定相关传染病有关制度。 2、为提高传染病监测质量,医院防保科及各临床科室设有疫情报告员,及时、准确掌握传染病的发病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临床首诊医生发现法定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规定的时限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及时将传染病报告卡交防保科,防保科疫情管理人员做好核实、登记并进行网络直报。

4、医院相关科室定期进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熟练掌握传染病的诊断、报告、隔离消毒及疫情的处理程序,增强传染病的疫情报告意识。

5、疫情管理人员按照传染病疫情自查制度查看门诊日志及出入院登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录入传染病报告卡;在报告前对有疑问的卡片或


填写不规范的卡片要及时向填写人员查询、核对,准确无误后及时将疫情信息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登记。

6、疫情管理人员每月全面检查门诊日志、检验结果登记、出入院登记等,对项目不清、不完整、填写不及时、不规范、以及有传染病漏报的科室,除及时补报传染病疫情外,应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追究责任,并可由医院按照情节严重与否进行适当处罚,与科室经济效益挂钩。 7、疫情人员凡未经医院领导批准,不得将疫情资料复制或借出;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的账号和密码;发现账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并向疾控中心报告,否则,由此导致的系统安全问题由个人承担。

8、疫情管理内容: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以及乙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应于2小时内上报防保科;对乙类、丙类和其他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9、各级领导及科室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事件,不得隐报、谎报、缓报,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10、疫情工作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疫情电话畅通。

传染病报告病种: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


伤寒、流行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甲类传染病及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2小时内上报;乙类、丙类传染病24小时内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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