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尔凯姆与马克思韦伯社会方法论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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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尔凯姆与马克思韦伯社会方法论的比较

摘要:迪尔凯姆与韦伯在西方社会学思想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力。两位思想家从各自不同角度出发建构了迥然不同的社会学理论体系,形成了社会学中的整体主义的、实证的传统和个体主义的、人文的传统的对立。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和自然一样有其运行的特殊规律,我们可以通过观察、试验和比较的方法来认识和解释现象;并依据此,迪尔凯姆提出了以“社会事实”为研究对象和研究基点的实证主义社会学体系。韦伯则从社会唯名论的角度认为个体是社会的真实存在,社会只是个体集合在一起的“名称”并依据此将“社会行动”作为其“理解社会学的研究基点,韦伯社会学的任务便在于解释性的理解社会行动并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和结果作因果性的说明。

关键词:社会学方法论 社会事实 社会行动

迪尔凯姆与韦伯是古典社会学阶段两大方法论———实证社会学与理解社会学的代表人物,他们在哲学观、对社会本质的认识、核心概念以及解释策略等方面各辟溪径,对后世的社会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社会学方法论是关于社会学研究方法的理论,它主要探讨的是有关社会学学科体系及基本假设的一般原理问题,包括研究的立场、方位、视角、基本观点以及解释社会现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与逻辑程序等。

社会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它是从哲学中分化出来的。孔德最早提出社会学的概念也是将其划入哲学领域,进而对社会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讨论,并提出了实证主义研究方法。这种研究方法后为社会学的集大成者迪尔凯姆所继承,并发扬光大;但它却与社会学古典理论奠基者之一的韦伯的社会学思想完全不同,并因此分别开创社会学研究两大不同的方向领域。就它们的社会根源则是来自于欧洲中世纪经验哲学正统流派的唯实论和非正统的唯名论。唯实论则与维名论的观点相反。这种以唯实论和维名论的思想来看社会便产生了社会唯实论和社会唯名论,社会唯名论者认为社会只是单纯的名称,只有个人才是真实的存在,并确认只有个人行为和细节才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而社会唯实论者则认为社会是一个有各种制度和规范构成的有机整体,社会外在于个人,并对个人具有强制性。这种哲学思想在对社会的看法上在迪尔凯姆和韦伯的社会学思想里则表现为分别以“社会事实”和“社会行动”为逻辑基点和研究基点的社会研究方法论和思想体系。

迪尔凯姆继承了法国实证主义社会学的传统,并对社会学作了明确的定义,认为它是一门研究“社会事实”科学从而从研究对象上是它与其他的学科区分开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提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事实”后,又进一步提出了社会学的具体研究方法是通过观察、统计和比较,从各类社会事实的相互作用中,揭示社会事实发生的主要原因,即从社会结构来解释社会事实,一种社会事实来解释另一种社会事实。在这,社会事实实际上就是研究的基点,他的一切研究方法和研究主题都是围绕起展开的。韦伯则是吸收了德国唯心主义的传统——尤其是康德和狄尔泰的思想——对社会学做出了完全不同的界定,认为社会学是一门致力于解释性的理解社会行动并通过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和影响做出因果说明的科学”。韦伯的这种社会学思想被称之为“理解社会学”,他的基点便是“社会行动”。正是因为这种“社会行动”是具有独特性和主观意向性,也只有人自己才能理解自己的行为,我们无法采用实证主义的比较规范的自然方法来解释它,而唯有用人文主义的理解方法才能解释“社会行动”基于此,


他确立了“解释性的理解”“理解性的解释”来理解和解释社会“社会行动”并根据不同的价值和理性对同一类事物建构了不同的“理想模型”通过这种“理想模型”评定作为社会现实的标准。这种“理想模型”的作用便在于增强社会学科学性和客观性。

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只能是“社会事实”只有设社会事实才是社会学的研究的逻辑基点和研究基点。他这种独特研究对象——社会事实——的确定即是在“集体主义”或者说是“社会唯实主义”的大前提下确定的。迪尔凯姆是这样界定“社会事实”的,社会事实的含义任何对个人施以外在的强制作用的、固定的或不固定的行为方式,或在社会总体中普遍出现的、不依赖于个人而独立存在的任何行为方式。只有以社会为基础和承担者的现象才算作社会事实。实际上,社会事实正是社会的独特属性或社会层次上突生性质,这种属性或性质原则上只存在于社会整体之中。

他同时还指出“这些社会事实是由外在于个人但又具有控制个人的强制力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感觉方式构成的,这些思维方式不能和生物现象混为一谈,因为他们是有表现和行动构成的;他们也不能和仅仅存在于个人意识之中并依赖个人意识而存在的心理现象混为一谈”,它表现为客观性、强制性、集体性的特征。这种客观性,即社会事实对于个人来说是外在的,实现与个人而存在的,它可以表现为语言、法律、风俗和宗教等一系列先于个人的客观存在,人的社会化不过是将这些已经存在的“集体意识”内化为己有罢了。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不仅存在于个人意识之外,而且具有一种必须服从的,带有强制性的力量,他们凭着这种力量强加于人,而不管个人是否愿意接受”,这便是“社会事实”的强制性。迪尔凯姆还认为,诸如语言、法律、风俗和宗教等的“社会事实”都是来自于它的普遍性和集体性,集体才是其存在的直接表现。

韦伯的社会学称为“理解社会学”,他把“社会行动”看成是研究社会学基点,它的最大特点便是将行动者的主观意义纳入进来来分析社会行动。顾名思义,“社会行动”是由“社会”和“行动”二词组和而成,韦伯便是基于这两个词的讨论来界定“社会行动”的。“行动个体将主观意义赋予了他的行为”的行动便是理解韦伯理解上的“行动”,这种行动区别于一般应激性反应行为。

基于对“社会行动”的界定,韦伯还认为独立于个人之外的社会实体是不存在的,国家、民族、团体等概念“只是一定类型的人类相互作用”的结果,他们的性质本质上是由个体的社会行动的性质所决定的,“社会现实从根本上说是由个人有意义的社会行动构成的,个人是有意义的社会行动的唯一载体”。

此外,迪尔凯姆还确立了假设——推断——检验的研究步骤,在理论研究与经验研究之间搭起了一座桥梁,使社会学摆脱了思辨性,成为一门真正的实证科学。韦伯在具体说明”社会行动”的方法上强调要先体察他人的价值观念和文化背景,进行“移情”理解,探讨他人”社会行动”的动机。通过搜集和分析资料,提出理论等步骤,把握他人的“社会行动”的动机,从而对”社会行动”做出合理的解释,是解释性的说明与说明性地解释相结合,不仅要理解行动的主观上宗旨的意义,而且还应该说明人们的信仰和价值决定人们的行为。

韦伯和迪尔凯姆的研究方法论在某种意义上还是有共同点的,韦伯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应该建立一种“理想类型”的方法。他意识到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具有独特性和主观意向性,但是想保持绝对的客观性又不是那么轻而易举的。“理想类型”是指从事社会学研究的学者都普遍认可和接受的一系列概念体系,这样就可以减少甚至避免社会学研究的随意性和不统一性。而研究者在研究的过程中一


定要保持自身的价值中立,消除研究者的价值观对研究对象的额外影响和干预。同样,迪尔凯姆也强调过事实先于观念、存在先于本质,对现象的观察应排除通俗观念的干扰,直接透入现象本身的实相。在这一点上两人是不约而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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