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运营临管铁路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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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运营临管铁路财务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铁路运输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1.07.31 【实施日期】199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铁路运输企业运营临管铁路财务管理办法

1991731日铁道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运营临管铁路的财务管理,提高运营临管铁路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国家或铁道部正式验收交付铁路局办理临管运输业务的新建铁路称运营临管铁路(以下简称临管线),临管线有关财务问题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在新建铁路正式验收前半年,铁路局应根据临管线地区经济发展情况,预测管理期间可能完成的客、货运输量,在充分考虑主、客观因素的条件下,提出财务收支情况测算资料,向铁道部提出特殊运价申请报告。特殊运价由铁道部商得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四条 凡经国家批准实行特殊运价的临管线,一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部不 1 / 3










弥补亏损(青藏、南疆线按对部承包办法执行)。在运营初期由于运量不足难以做到收

支平衡时,减提折旧以保持收支平衡。

第五条 临管线转入正式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实行全路统一运价按全路统一核算口径核算时,财务收支能达到平衡或略有盈余。

临管线在达到上述条件时,由铁路局提出申请,经铁道部审核批准后,即可公布正式运营。

第六条 临管线的计划与统计

临管线实行计划管理。铁路局每年在编报正式运营铁路(以下称营业线)各项生产财务计划的同时,应编报临管线各项生产财务计划,经部批准后执行。在编制临管线生产财务计划时,客货运量、换算周转量、总重吨公里等有关指标,以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数为准。

临管线的各项运输指标的统计,根据铁道部现行规定,合并在铁路局营业线的各项运输指标中一并统计,对其中临管线客货发送量、客货周转量、总重吨公里,机车总走行公里,货车运用车数等指标单独列出,以便计算和考核临管线指标完成情况。

第七条 临管线的客货运输收入按批准的运价核收。 第八条 临管线货运运杂费的报缴:

临管线发往营业线的货物,由发站分别按临管线和营业线计费,在货票上分别填记,一次向托运人核收,由临管线所属局(分局)分别列入临管线收入和营业线运输收入报缴;

营业线发往同属一个铁路局(分局)的临管线货物,发站货票填写实际到站,但只核收营业线运杂费,到站向收货人核收临管线运杂费,列入临管线收入报缴;

营业线通过临管线发往另一条营业线或营业线发往分属两个及以上铁路局临管线的货物,发站分别计费(营业线里程合并计算),在货票上分别填记,一次向托运人核 2 / 3










收,发局(分局)按月将临管线收入汇付给临管线所属局(分局),列临管线收入报

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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