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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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批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使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资金支出安全,并能尽量减少审批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二、财务支出审批程序

第二条生产性支出。在既要满足生产的正常需要,又要在库存合理的前提下,根据签订的购货合同和月初经审批同意的用款计划,购买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等生产用物资。根据发票和入库单由部门经理签字、财务部主管复核后方可报销(在预算范围之内)

第三条非生产性开支。办公用品、非生产性低值易耗品等物品的购置,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和管理,各部门不得自行购置。否则费用自理,不予报销。办公室根据部门批准的申请计划组织购置,办公室主任、财务总监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四条对外投资统一由集团本部开展,下属各分公司不允许从事任何对外投资。

第五条在建工程项目开支。集团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在投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时须遵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和实施。

拟新建或改造项目的职能部门要对拟投资项目提出立项建议书,立项建议书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即可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后由项目小组(由子公司的总经理、财务部主管、公司资产管理部、基建工程部及财务部组成)进行集体讨论。讨论通过并会签后,根据拟投资项目概算总额与公司所规定的核准权限呈报不同的职能部门。审议通过后,再行实施,具体核准权限如下:

3万元以下的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由各分店总经理、财务部主管、本部基建工程部及资产管理部组成的项目小组会签后即可实施;3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还必须在上述小组会签后报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联签后,还必须由董事长签字同意后才能实施。 财务部门根据合同规定,按工期进度支付工程款。付款时,项目小组和设备管理部门签署意见,财务部审核。其款项的支付,3万元以下由子公司的总经理签字,3万元以上应由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还应报董事长核准。在建工程尾款(工程尾款不得低于合同总价款的30)的结算须在审计部门审计及监理部门出具监理报告后,才能付清全部价款。

第六条固定资产购置。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及通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预算管理制度

()集团本部固定资产购置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在预算范围之内,如果购置的固定资产单位金额在5万元以下,则由拟使用部门提出购买申请,报设备主管部门,设备主管部门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今后的发展需要决定是否购置,而后总经理审核审批,最终必须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后方可购置报销;对于单位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在前述审批基础上,必须由董事长审批和加签。 第七条通讯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日常费用报销程序。

公司本部报销的审批权限:对于一次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批准;1000元以上1万元,由财务总监审核批准;1万元以上至3万元,必须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联签;超过3万元,则必须由董事长加签。

第八条工资的支付:按照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应按时发放职工的工资。

三、其他事项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暂借款的审批。由于业务需要,因公出差或购买货物需预支现金的,预算内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


公司财务主管签字批准,10005000元由财务总监签字批准,500010000元由总经理批准,10000元以上由董事长批准。所支付的现金,前款没有结算清的,一律不再借款。

第十条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方可对外担保。 第十一条银行借款的审批权限。经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借款。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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