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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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



总包人(全称)∶xx有限公司 分包人(全称)∶xx有限公司

总包人、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相关规定,就 xx工程栏杆专业分包工程质量保修事宜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分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如有涉及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包括但不限剪力墙、砖墙、外墙门窗等)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铝合金门窗、入户门、电梯门厅装修等),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分包人施工的所有内容,分包人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分包人保修,并承担保修费用;由于非分包人原因,造成损坏问题,可委托分包人代为维修,责任人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外墙铝合金门窗的防渗漏为伍年 3、装修工程为贰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贰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贰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贰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的,在保修期间内,分包人在接到通知之日(书面或电话通知)后24小时或保修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对总包人反馈;超过24小时没有反馈的视为放弃,由总包人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费用由分包人负责,由总包人从保修金里扣除,分包人不得有异议,并不能由此免除该项目的保修责任。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分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达到事故现场抢修,分包人未到事故现场,总包人可以委托他人抢修,因分包人原因引起事故发生的抢修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并从其质量保修金中扣减,分包人不得有异议,分包人不得有异议,并不能由此免除该项目的保修责任。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分包人实施保修。

4、在保修期限内,因分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分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如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向总包人索赔而使总包人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此支付的诉讼费、鉴定费、赔偿金、合理的律师费等,总包人有权全额向分包人追偿。

5、因分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保修义务而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分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内,分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在本保修书规定的各分部分项(除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外)保修期限届满后,如因分包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或采购、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所造成的质量缺陷,导致影响该工程的使用功能或房屋使用年限的,分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7、保修期内,同一维修工作只能进行两次,超过两次的,除了继续维修外,每次按该项维修费用的30%


支付违约金,从保修金里扣除。由于维修不及时或者质量问题给房屋使用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分包人承担经济损失,从保修金扣除。

8、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总包人组织验收。

9、发生维修的项目保修期从维修完毕后重新计算工程保修期。

10、分包人保证在保质期期限内提供本项目同品质的备品备件,以备更换。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分包人在工程保修期满前,应组织总包人、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整改指令,分包人必须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整改指令,对存在的缺陷或其他不合格之处进行整改和修复,直至总包人、业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有关部门满意为止。 2)分包人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保修时间,总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进行维修,并从保修金中扣除因分包人原因所发生相应费用(含相应损失),保修金不足部分,总包人有权另行向分包人追偿,并不能由此免除该项目的保修责任。

3)保修期到期后支付扣除维修不及时违约金后剩余保修款(不计利息),保修金返还并不免除分包人在保修期限内的保修义务。

六、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双方在分包合同签订时共同签署,作为分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止。 (以下无正文)

总包人(盖章)xx有限公司 分包人(盖章)xx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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