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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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三课”制度



一、说课制度

1.说课活动以教研组为单位,每期每组说课活动不得少于5次。

2.每次说课活动中,以该组某一位教师为中心发言人,其他教师加以补充。

3说课活动应按说教材说教学目标说教学程序教法说学法的步骤进行。

4.教研组长在说课活动的前一周,布置说课题目,确定中心发言人。

发言人应认真仔细钻研教材、新课标,推敲教法,切实起到教改的作用。

5.教研组长安排的中心发言人拒绝参与者,罚款10元,不精心准备临时凑合者,学校对该同志提出公开批评。

6.教务处每月检查一次教研组长的说课记录,进行评比,作为期终评先进教研组的一项依据。

二、听课制度

1.学校有关领导及全体教师都必须听课,各项课堂教学内容都要认真填写在听课记录本上。

2.听课节数的规定:副校长每学期不少于30节;中层领导每学期不少于20节;任课教师每学期不少于1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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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校教务处每学期对校领导及任课教师的听课记录进行两次检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坚决反对不听课假造记录和临时突击听课现象。

4.每次检查,校领导及全体教师必须及时把听课记录交来,凡每次检查缺一节者,扣量化分1分。

5.听课记录凡逾期不交者,视为没听课。 三、评课制度

1.评课活动以教研组为单位,由教研组长组织,教务处人员参加。

2.在听课活动(公开课、观摩课、随堂课)开展的当周的教研活动中立即进行评课。

3.每学期每组的听课、评课活动不得少于12次。

4.开展听课、评课活动前,教研组长必须通知教务处,教务处派人参加。

5.评课时,每位教师从授课教师的教态、普通话、驾驭教材的能力,重难点的处理,是否体现三主原则,能否处理好学生不饱吃不了的问题。是否体现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布置作业是否体现分层次,是否体现素质教育等几个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禁止只说恭维话,不指出缺点,要求多指缺点与不足,便于在以后教学中进行改正。

6教务处每月检查教研组活动记录中的评课记录,讲行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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