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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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过程中,按照要求,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对村庄规划进行支持和指导。

二、在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预留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村民居住、农村公共公益设施、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等用地。

三、结合村庄规划工作实际,加快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为规范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工作提供审批依据。

四、原有村庄规划、乡村振兴规划可用于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工作,继续修改完善规划。

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

六、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的农村自建房,还须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七、农村自建房选址原则上应当避让地质灾害危险区、洪涝灾害频发区、地下采空区和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

八、不得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乡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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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许可。

九、村庄规划或者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批准的,暂不实施规划审批,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的《农村宅基地规划审批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建房。

十、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由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在宅基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农村住房的,应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一、对原有合法来源宅基地上村民住房改建、扩建和翻建的规划审批,落实承诺制改革要求,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书面向乡、镇人民政府承诺该建筑物符合当地村庄规划的管控要求,符合有关农村自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

十二、要明确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程序及需提供材料,并一次性告知。

十三、规划审批重点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建房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是否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等。

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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