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

2023-01-12 20:49:12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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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在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其交易保证金的交纳、退付、查询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交易保证金,是指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二条 交易保证金的收退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暂行规定》(冀交易监督〔2015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第三条 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交易保证金归集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截止时间、地点和金额。投标人(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

投标人(供应商)的交易保证金必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四条 投标(响应)保证金交纳具体情况在开标(采购)会议开始前一律保密,不准查询。

第五条 投标(响应)保证金提交时间以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保证金归集账户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开标(采购)会议开始时,投标(响应)保证金交纳情况如有异议的,应当由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评审部出具查询意见,以合作银行实际到账证明为准。


第六条 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交《保证金退付申请表》,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部应当在收到《保证金退付申请表》三个工作日内退付未中标人(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

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未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由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部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退付。

第七条 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交《保证金退付申请表》,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部应当在收到《保证金退付申请表》三个工作日内退付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

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的响应保证金,由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部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退付。

第八条 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在项目验收完成后,提交《验收报告单》《保证金退付申请表》和发票办理退付手续,沧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退付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退付交易保证金的账户名称和账号应当与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账户名称和账号一致。

第十条 交易保证金退付情况查询由投标人(供应商)到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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