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财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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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财务档案

借阅规范



为规范财务档案借阅行为,维护财务档案的安全,防止财务档案毁损、丢失和泄密,根据《会计法》及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校外人员因原始发票丢失而需查阅、复印财务档案的 1、借阅人需持本人身份证件与经其单位财务部门签字、盖章的“发票未报销证明”于各学院委派会计处,或该项收费业务的原办理科室查出所需凭单号。

2、借阅人与档案管理人员持所查出的凭单号于“山东大学财务档案借阅登记簿”上签名、登记。

3、档案管理人员现场陪同借阅人于档案室查阅、复印。 二、校内单位因科研项目结题、审计等需借阅财务档案的 1、借阅人需登陆财务部网站下载、填写“财务档案借阅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

2、科研财务科科长、核算科档案管理负责人审核签字; 3、借阅人在“财务档案借阅登记簿”上签名、登记。 4、财务部档案管理人员现场陪同借阅人于档案室查阅。 三、校内单位因接受校内或上级财务检查,需要借阅会计档案的:

1、借阅人需登陆财务部网站下载、填写“财务档案借阅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




2、相关科室负责人、核算科档案管理负责人审核签字; 3、借阅人在“财务档案借阅登记簿”上签名、登记。 4、相关科室人员、财务部档案管理人员现场陪同借阅人于档案室查阅。

四、因财务审计等原因,需要大量复制财务档案的,需经财务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办理。财务档案复印件需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由档案管理人员于复印件上审核签字,由结算部加盖财务专用章。

五、财务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外出。如需借出,须经财务部分管领导于“财务档案借阅申请表”上审核签字。借出财务档案后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在案卷中标画、删改或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严格遵守档案工作保密规定,不得泄密;借阅财务档案应在限定期限,并由财务档案管理人员按期收回。





山东大学财务部

二零一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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