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继续教育办学合同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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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继续教育办学合同管理细则

中山大学继续教育办学合同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促进学校继续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加强中山大学继续教育办学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山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山大学教务处是中山大学继续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继续教育学合同,包括继续教育合作办学合同和继续教育委托办学合同的签订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中山大学实体学院、系,以及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的办学或办班的单位(以下简称“办学单位”)可以以中山大学名义对外开展继续教育并签订继续教育办学合同。

第四条 签订合同是法律行为,办学单位对外开展继续教育办学,均应以中山大学的名义对外签署继续教育合同。

第五条 签订继续教育办学合同应参照教务处统一提供的合同范本,合同所含基本条款必须完整、清楚。

第六条 所订立的条款中有与统一提供的合同范本或与学校现行经济政策有较大出入的,须经教务处和学校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审核。

第七条 继续教育办学合同凡涉及与境外合作办学的,需经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提交我处审核。

第八条 各办学单位不得与校外非法人资格单位签订继续教育办学合同。校外合作单位的经营范围必须有教育 训、管理咨询等相关内容。

第九条 办学单位签订合同前必须清楚了解合作方的法人资格、履约能力等情况,签订前应要求合作方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并保留其复印件以便核查。 第十条 继续教育办学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1.办学单位与合作方参照我校合同范本,协商继续教育办学合同条款。

2.继续教育办学合同初稿报送教务处初审。教务处于5个工作日内对继续教育办学合同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的修改意见反馈办学单位。

3.办学单位根据教务处初审的意见,修改和补充继续教育办学合同,报送教务处复审。


4.办学单位将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的继续教育办学合同按需要打印不少于一式五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送教务处、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办学单位及合作方备存。 第十一条 签订继续教育办学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签字,加盖“中山大学成人教育合同专用章”。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继续教育办学合同,违者将追究有关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办学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办学单位是继续教育办学合同的履约者,负责全面履行合同所约定的职责和义务,并负责全程监督合作方相关办学行为的全过程。

第十五条 教务处会同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监督继续教育办学合同所涉及的办学行为。

第十六条 办学单位如发现合作方有违反合同的行为,须及时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并由教务处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中止合同等措施。办学单位须负责配合学校处理由此对学校所造成的不良后果。

第十七条 办学单位应于合同终止时向教务处汇报继续教育办学合同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办学合同签订后,其办学的收入必须全部汇入学校的帐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继续教育收入的分配、支出均按照学校现行的收费管理办法和经济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负责继续教育办学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合作办学合同和继续教育委托办学合同签订时限一般以该项目办学周期为限,合同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办学合同履行中需要变更或中止时,办学单位应及时提出中止或变更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提交签约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协议。合作双方不得单方面修改、中止或随意口头变更或中止合 同。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办学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要申请仲裁或诉讼的,应及时报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设专人负责保管所签订的继续教育办学合同。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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