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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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情鉴定标准

一、定性鉴定

1、交通事故中人体受损部位的分类: (1) 受损身体部位的定性鉴定:

①头部、眼睛:头痛、眼眶烦痛、鼻出血、眼球出血、鼻骨骨折、颅骨裂伤、眼球撕裂、头部多处伤口;

②面部、脖子:耳痛、面部多处伤口;

③膝盖、踝关节:膝关节痛、膝关节脱臼,膝盖骨折、踝关节损伤、膝关节损伤; ④胸部、背部:胸口疼痛,横纹肌肉撕裂,背部多处伤口; ⑤腰部及腰周部:腰椎损伤,腰脊柱损伤,腰部多处伤口。 2、损伤程度的定性鉴定:

轻伤:能够承受日常体力活动,能独立自理;

中伤:能够承受低强度体力活动,伤情发展后能较快康复; 重伤:不能承受任何体力活动,伤残程度较深,康复较慢。

鉴定工作应以医学定量分析为依据,核实损伤的程度,通过以下方法进行事故伤情的定量分析:

1、痛感程度测量:

通过使用明确的数字和符号,衡量损伤严重程度,用以诊断,治疗和恢复各项活动。 2、疼痛可用量化简普痛觉量表(NRS)来逐步检验痛感程度。 3、伤残程度:

依据事故伤情的严重性,可将病人的伤残程度划分等级,具体划分依据为病情相应的诊断结果,根据各组织的功能损伤或疼痛的程度来定:

1)一级伤残,又称轻度伤残,损伤局限于某一组织或器官,但并不影响全身功能; 2)二级伤残,又称中度伤残,有多处关节活动受限,但仍保持正常步行走动; 3)三级伤残,又称重度伤残,病患受损机能影响深远,使其丧失以前的正常生活,以及能力从事的正常的劳动。


4、伤害的程度:有危害身体健康的损伤,身体受伤和患病的程度可分为4个级别:极重伤,重伤,轻伤和不伤。

5、恢复时间:用以评估伤情恢复期,一般可分为:无恢复期、较短恢复期、中等恢复期和较长恢复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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