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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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车船税实施

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12]8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属本办法所附《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条例》和本办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四川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适用税额,报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条 对车船税法第五条所列车船,规定如下: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交通车船免征车船税。 1.依法取得运营资格;

2.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 3.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 4.供公众乘用;

5.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二)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适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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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公历11日至1231日。

第七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211日起施行。200762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四川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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