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重庆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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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重庆市电网电价

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价[2008]285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6.30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重庆市电网电价的通知

(渝价〔2008285)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乌江电力有限公司,各大中型燃煤发电企业: 为缓解我市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1681号)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一)实施煤电价格联动。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重庆境内所有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高每千瓦时2.7分钱。 1 / 2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尚未关停小火电机组转让指标电量不参与此次煤电价格联

动。

(二)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重庆市境内新投产且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643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在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我市新投产燃煤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上述价格执行。 (三)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重庆珞璜发电有限责任公1-4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515元(含煤电价格联动);重庆中电狮子滩发电有限公司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5元;重庆市水电上网最低保护价调整为每千瓦0.22元,装机容量为5000千瓦及以下新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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