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员推优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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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细则



团员推优细则

发布日期:2009-7-5 9:12: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组织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需要。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推优”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8岁以下青年学生入党,一般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过“推优”程序。 第三条 “推优”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员发展标准,保证推荐质量。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推优”工作在学院党总支领导下,在院团委的指导下实施,学院党总支要支持和帮助团委开展“推优”工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推优”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 学院党总支要将“推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目标管理、党员发展工作计划和团组织整体化建设之中。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时,要对团委开展“推优”工作提出要求,制定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要征求团委的意见。要帮助基层团干部掌握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要求。定期听取团组织的“推优”工作汇报,及时帮助解决“推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学院把“推优”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检查和考核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三章培养教育与“推优”标准



第七条 学院党总支和团委要制定对优秀团员教育培养的年度计划。对于要求入党的团员,党团组织应按照党员标准进行培养,通过党校等对他们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通过思想教育和社会实践的锻炼,使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对他们进行党的历史和光荣传教育,帮助他们增强党的观念,端正入党动机;要求团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他们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模范作用。

第八条 学院党总支和团委要从新生入学就开始抓紧做好“推优”工作,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 第九条 “推优”对象应满足的基本条件是: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主动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报告;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团支部民意测评同意率超过50%;每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全班前二分之一;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

第十条 “推优”工作要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团组织向院党总支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对那些拥护党的纲领、积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条件具备的优秀团员进行考察,及时向党组织推荐。








第四章 “推优”办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推优”工作在每年四月和十二月进行。

第十二条 班级团支部在班主任的指导下,讨论确定拟推荐名单;召开团员大会(实到人数不低于应到人数的4/5),团支部委员会介绍拟“推优”的团员情况,团员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得票超过一半者方可作为推荐对象,推荐对象确定后,由团支部将名单报学院团委审定。

第十三条 团委通过座谈会、民意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学院党总支和任课教师意见,进一步审查考核后,研究确定推荐对象,发放《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经团支部、团委签署意见向院党总支推荐,并报院团委备案。

第十四条 学院党总支根据团委的推荐意见,及时讨论研究被推荐的优秀团员的情况,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将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完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经贸外语职业学院共青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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