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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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提升用人和编制使用效率,现将人事代理实施办法调整如下。

第一条 人事代理人员界定

人事代理是指学校对部分人员实行人事、档案关系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代为管理的制度。人事代理人员占用学校事业编制,实行岗位聘任,采用聘用合同制,与正式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第二条 人事代理人员实施范围

原则上严格控制新进的人事代理人员,新进的人事代理人员只限于下列两类人员:

1、新兴学科、紧缺专业或急需岗位的第一学历不符合要求的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人员;

2、政策性安置人员。 第三条 人事代理人员管理

1、人事代理人员受聘进校时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入我校指定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由该中心代理下列事宜:

1)代管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2)代办人事代理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3)办理人事代理人员的转正定级手续、调整档案工资; 4)办理人事代理人员的户口关系;

5)代办人事代理人员解聘后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


2、人事代理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学校依照聘用合同以及校内相关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管理。人事代理人员的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院、系、部、处等)负责,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履行对其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人事代理人员进入程序

根据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实施的年度进人计划,应聘人员通过面试、考核、体检、上会讨论等应聘录用程序并被同意录用为我校人事代理人员者,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人事关系、档案托管合同书》,与校内用人单位签订《岗位工作任务书》,与学校签《聘用人事代理人员合同书》确立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待遇。

第五条 聘期与合同续签

人事代理人员合同聘用期限为两年,第一个聘期含六个月的试用期。期满考核合格,根据学校岗位需要和个人意向续签聘用合同。

第六条 人事关系转调入学校办理

根据学校编制情况、相关政策和工作需要,学校一般在每年4月和10月分两批办理符合条件的人事代理人员人事关系转调入学校手续。

第七条 人事关系转调入学校条件

1、入职时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海外获得硕士学位且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人事代理人员一个合同聘期届满,考核优良者,可申请办理人事关系转调入学校手续。

2、其他人事代理人员两个合同聘期届满、考核优良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人事关系转调入学校手续:

1)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硕士及以上学位者; 2)经学校推荐评审并聘任高级职称者;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优秀(先进)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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