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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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食药监药罚〔20171



当事人:清远龙康药业有限公司(现广东龙晟制药有限公)

地址:清远市龙塘镇银源工业区7号地华鑫大院(现址清远市横荷荷兴工业园民族南路9号尚宏(清远)理容椅业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杨彦辉 联系电话:*********** 相关资质:《药品生产许可证》(粤20160620 违法事实:2015616日,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清远龙康药业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清远市龙塘镇银源工业区7号地华鑫大院,对其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车间安全门后的走廊及三间房间内存放有散装薏苡仁、防风、霍山石斛、猫爪草等多种中药饮片和中药材原料。经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核实,以上走廊、房间均未经过审批、认证,不属于该公司的经核准场所。 相关证据:

1、清远龙康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药品GMP证书》复印件各1页;


2、清远龙康药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2份; 3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封决定书及清单2份; 4、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除查封决定书及清单2份;

5、对清远龙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李秋群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

6、对清远龙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组长谢艳平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

7、对清远龙康药业有限公司仓库主管朱林茂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

8、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影像资料复印8份;

9、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1份;

10、清远龙康药业有限公司存放物品清单3页; 11、清远龙康药业有限公司《二楼未经批准中间站整改报告》1份;

12、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提请省局给予清远龙康药业有限公司警告处罚的报告》;

13、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远龙康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说明》;

14、清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补充提交案件


证据的函》2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7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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