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勤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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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巡逻民警勤务工作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巡逻队伍建设,规范巡逻民警的执勤行为,建立健全巡逻勤务长效管理机制,树立巡逻民警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的对象:巡警、特警、交警、派出所民警以及参加街面巡逻的公安民警。

第三条 巡逻民警执勤时,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密切注视街面治安情况,实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和防控率。

第四条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巡逻警区治安管理,维护街面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2、预防、制止、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3、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协助刑侦部门保护现场,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 4、密切掌握社会动态,及时请示、报告;

5、先期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警戒现场,疏导群众,维护秩序; 6、参加处置灾害事故,维护秩序,抢救人员和财物;

7、接受指挥中心的指令和群众报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8、制止、调解在公共场所发生的可能或正在转化为治安案件的民间纠纷; 9、制止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为;

10、救助受伤、患病、遇险等处于无援状态的人,帮助遇到困难的残疾人、老人和儿童;

11、受理拾遗物品,设法送还失主或交给本执勤单位,设法查找归还; 12巡查警区安全防范情况,提示沿街的有关单位、居民消除隐患,督促整改; 13、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内部规定的由巡逻民警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巡逻民警当接到110指挥中心的出警指令时,必须无条件立即执行;

第二章 巡逻着装 第六条

巡逻民警必须佩戴“六小件”即:警用电台、手铐、伸缩警棍、强光电筒、辣椒水等必备装备,并按规定携带整齐,有序放置,不得自行取消或挪作他用。 第七条 巡逻民警在执勤时: 1、夏季着夏执勤服(夹克式)

2春、秋季着制式春秋服装,着单件衬衣时,必须着有领花的长袖制式衬衣,系领带;

3、冬季着冬常服或冬执勤服或多功能服; 4、遇下雨天时,统一着制式警用雨衣;

5、按规定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臂章等; 6、遇有特殊警情时,巡逻民警应佩带武器,穿防弹背心或防刺服。 第八条

巡逻民警着长袖制式衬衣时必须扎领带并将衬衣下摆扎入裤内;天气炎热时,可不打领带,但只能打开上衣第一个衣扣;着春秋服、冬常服时,要内着无领花制式衬衣,扎领带。

第九条 巡逻民警接处警时,必须着装整齐,仪表端正,戴警用大檐帽;夜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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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盘查任务时,必须着反光背心。

第三章 执勤程序 第十条 盘查:

1、接近盘查对象,亮明身份并敬礼后进行盘问;

2、查验身份证件,检查携带物品,盘查时,一人主盘查,其他人员警戒策应; 3、发现无牌、无证、遮盖号牌的机动车辆要及时检查,盘问清楚; 4、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及时向上级请示,并按上级要求执行; 5、对确系无犯罪嫌疑的向当事人解释、感谢,及时予以放行。 第十一条 接处警:

平时110巡逻车和特警武装巡逻车要按市局规定实行定点停放。 巡逻民警接到指挥中心调警或群众报警后: 1、问清警情基本内容;

2、迅速赶赴现场并向上级报告,车巡民警要保证行车安全; 3、根据不同警情准备好处置警情的相关装备;

4、巡逻民警赶赴现场后,走访了解、核实警情,登记现场情况,迅速向上级报告;

5、根据警情类别按相应程序进行先期处置; 一般治安、刑事类警情:及时控制违法犯罪嫌疑人,收缴赃物;维护现场秩序,进一步核实警情;登记、收集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请示上级后移交有关部门,并办理好移交手续。

严重暴力案件警情:按要求佩带装备赶赴现场,设置警戒线,控制、保护现场;迅速判明案件性质,问清犯罪嫌疑人是否在现场及犯罪嫌疑人数量、体貌特征、逃跑线路、方式及携带凶器等基本情况,并立即向上级报告请求增援;并按规定开展工作,随时与上级保持通讯联络。

重大灾害事故或交通事故:组织抢救人员、财物,了解、核实现场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布置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群众反映、现场动态等情况。

群体性事件 了解判明事件起因,迅速向指挥中心报告;《处置群体性事件预案》要求,疏导交通,维护现场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规劝工作;按照上级指示开展工作。

群众求助: 了解有关情况,并向上级报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求助应热情予以帮助;超出职责范围、现场难以解决的,请示上级后按指示要求办理。

6、先期处置完毕后,请示指挥中心后按要求移交,并办理好移交手续; 7、处置完毕,清点装备,做好处警登记工作,返点巡逻。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台帐登记

执勤民警对当班巡逻工作情况进行登记: 1、交接班时间、人员、装备等情况;

2、接处警情况和盘查、检查犯罪嫌疑人、涉嫌车辆、物品等工作情况; 3、上级通缉令和指挥中心、区、县指挥室警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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