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十一大盟章修改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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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盟十一大盟章修改工作



一、修改程序

1.2011123日,十届中央委员会第19次主席会议成立了民盟“十一大”盟章修改小组。组长:索丽生,成员:张宝文、李重庵、陈晓光。下设办公室。

2.2012511日,中央统战部召开各民主党派章程修改工作情况通气会,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负责人出席了会议。会上,各民主党派中央代表均对章程修改的原则及有关问题提出了设想和意见。

3.67月份,初步提出盟章修改工作要点,包括修改程序、指导思想及修改原则,为实质性工作做好准备。

4.8月份,在东西部的代表性省市区组织召开盟章修改征求意见座谈会。根据座谈会和相关省级组织报来的修改意见、建议,按照盟章修改小组的要求,形成“章程修正案”初稿,报送主席、常务副主席、各位专职副主席、秘书长。

5.89月份,依据中央统战部将召开的座谈会上提出的民主党派章程修改指导意见、建议,结合盟中央主要领导对初稿的意见、建议,草拟《中国民主同盟章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对照本),再报主席、常务副主席、各位专职副主席,秘书长审阅、提出意见。

6.根据主席、常务副主席、各位专职副主席、秘书长的意见、建议,继续对《中国民主同盟章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对照本)》进行修改,报送各位领导审阅,并送机关各部门征求意见。同时按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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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将修改后的章程送中央统战部。此项工作应在10月上旬完成。

7.中共十八大召开后,结合大会主要精神,对盟章序言和总纲部分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于10月下旬再送盟章修改小组成员审阅,并送交中央统战部一局。

8.中央统战部一局传达反馈意见、建议后,采纳其意见、建议并参照中共十八大《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决议中的部分提法,再对盟章进行一次修改。此次修改结果,将作为上会材料在民盟十一大征求委员们的意见。

备注:以上程序,前两项工作业已完成。其余皆为根据民盟九大、十大盟章修改工作程序,参考惯例,并结合中共十八大召开时间所进行的大致安排。

二、修改指导思想

以中共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同时根据中发(20124号文件关于新阶段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对现行盟章的相关条款作补充和修改。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继承民盟爱国、民主、团结、进步和与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风雨同舟的优良传统。

备注:中共十八大召开后,需在民盟十一大盟章修改指导思想中增加对中共十八大大会精神的具体阐述。



三、修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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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修改后的盟章能够在推进盟的自身建设、履行参政党职能等方面,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这次盟章修改的主要原则为:

一、既坚持与时俱进的精神,又保持章程的相对稳定性。贯彻中共十八大精神和(20124号文件精神,对章程序言和总纲的内容作部分修改,使之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性;同时,序言和总纲以外的其它部分,除必须修改之处,一般不作变动,可改可不改的不改,能小改的不大改,以保持章程的权威性、延续性和稳定性。

二、既坚持政治原则的一致性,又充分体现民盟自身特色。对关系到我国多党合作事业可持续发展和民主党派在新的历史阶段发展面貌的重大原则问题,在章程中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在具体修改内容和提法上,应充分体现民盟的性质、地位和特点,定位要准确、适当。

三、既立足民盟当前实际,又着眼民盟长远发展。章程应如实反映民盟现实状况,并充分体现五年来全盟在认真履行职能、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着眼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按照参政党建设的目标和原则,对章程中关于民盟组织发展、自身建设、履行职能等方面的规定,在现有基础上作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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