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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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7.04

【文 号】保监监察[2011]1036 【施行日期】2011.07.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人民银行监察部

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保监监察〔20111036号)

各保监局、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125号,以下简称《意见》)。各单位要从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切实防范保险风险、推动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高度,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的规定。结合保监会系统实际,现将贯彻执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

《意见》指出,商业预付卡市场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


腐败行为。各单位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和财务、审计、法律、合规、风险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意见》,充分认清商业预付卡问题的危害,明确《意见》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自律意识、廉洁意识,增强贯彻执行《意见》的自觉性。 二、要严格执行《意见》规定

《意见》对加强商业预付卡管理、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严格发票管理和财务管理、治理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加强预付卡资金管理等作出了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意见》的规定,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发票管理,完善制度,规范行为。不得违反规定发行、购买商业预付卡。不得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严禁党员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 三、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对照《意见》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坚决纠正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财务、审计、法律、合规、风险管理和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对贯彻执行《意见》的情况定期开展检查,严肃财务纪律,防范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治理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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