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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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12.13 【实施日期】2013.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312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办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7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资产〔20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秘书行 1 / 3








政处负责办机关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和日常管理、维护,各处室负责使用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一)秘书行政处职责。

负责起草办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资产采购管理流程(附表7); 负责办机关固定资产新增、变更和注销的审核和报批; 负责办机关废旧、闲置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核和监管; 负责各处室固定资产协管人员的培训; 负责制定日常管理规范,落实管理人员;

负责固定资产电子卡片数据的收集整理以及采购、入库、发放、维修和登记等。

(二)各处室职责。

每项固定资产须确定管护负责人,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负总责;

负责本处室固定资产的日常管护,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全完整和合理使用; 指定固定资产协管人员,负责本处室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登记、报修、保养等日常管

理工作。协管人员变动时须及时通知秘书行政处并办理交接手续;

配合秘书行政处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为500元,专用设备为8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办公桌、椅;铁皮柜、移动硬 2 / 3










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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