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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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少数民族预科班(以下简称预科班)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少数民族合格人才,根据教育《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管理办法》(教民〔201011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指部分普通高校(培养高校)为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被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适当降分、择优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在其进入本科生学习前举办的旨在通过阶段性强化培训巩固提高其基础理论水平的一种特殊办学形式。

第三条 我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实行集中学习、统一管理,在预科学习阶段,加强学生政治素质、道德素质教育,强化文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为学生进入本科专业学习打下良好基础。

第四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预科班的招生录取;教务处负责预科班的教学计划实施、教学管理、成绩管理等;学生工作处负责预科班的思想政治教育等;预科班所在学部(学院)负责学生具体的日常教育管理的实施

第二章 招生录取

第五条 预科班的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预科班招生计划为国家指令性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和民族地区的需要,制定预科班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下达执行。

第七条 预科班招生,按照国家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规定适当降分提档、择优录取,具体降分幅度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预科班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报到手续。

第九条 预科班招生录取时,不确定专业。预科生升入本科时,根据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状况,由学校制定分专业计划(新疆地区、西藏地区和其它省区分别制定,具体专业以当年招生计划为准)。学校依据学生综合成绩和个人志愿确定专业(新疆地区、西藏地区和其它省区分别确定)

第三章 学制与教学管理

第十条 预科班学制为1年,预科学习期限为1-2年。


第十一条 预科教育的课程设置,按照“突出重点、加强基础、兼顾专业”的原则,开设大学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基础、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物理和体育等课程,根据学生可能转入本科专业的学科特点,也可以开设必要的专业基础知识课程或讲座。

第十二条 预科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由教务处和开课学部(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共同制定。课程教材由开课学部(学院)选定,报教务处审批使用。

第十三条 预科教育实行考核制度。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学期考核成绩载入本人档案。课程考核以期末考核成绩记载,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通过。如有参加会考的课程,当学期考核成绩由会考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会考成绩占30%,期末考核成绩占70%

第十四条:预科学生分专业时以综合成绩排名为序。综合成绩计算方式为学习成绩85%+素质考核成绩,其中素质考核成绩满分15分,包括民主评议成绩及日常表现得分。

第十五条 科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学校为其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后,累计3门(含3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延期一年,补修所欠课程,同时允许选修本科课程;补考后,累计5门(含5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合格者,退回生源地区。

第十六条 预科班学生修完预科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合格者升入本科学习,取得本科学籍,补考后仍有课程(不超过2门)成绩不合格者,由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后,可升入本科学习,本科阶段必须补修并通过所欠预科课程,否则不予本科毕业。

第十七条 预科结业升入本科的学生,按确定的专业到相关学部(学院)报到。 第十八条 科学生学有余力,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选修本科课程。预科期间学习的本科课程,按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四章 学生教育管理

第十九条 预科班依托学部(学院)要相对固定,学部(学院)要对预科班的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

第二十条 对预科班的教育应当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为主要内容,教育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培养学生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品德和文明风尚;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十一条 预科班学生的教育管理应当遵循生活上关心爱护、校纪校规上严格要求、教学上耐心细致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预科班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预科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违反校纪校规的,参照《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收费

第二十四条 预科班学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科生学费标准收取;预科班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预科生升入本科当年的相应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预科班学生的“奖、贷、勤、助、补、减”等政策和措施的落实,确保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按国家有关政策得到资助。

第六章 教师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预科班设一名班主任和一名辅导员,负责预科班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预科班的教师,在学校专任教师中聘任。有关学部(学院)要选拔优秀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并积极支持教师的教学工作。预科班任课教师应相对稳定。根据预科教育特殊性和教学管理任务的繁重程度,对预科班任课教师给予适当政策倾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89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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