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省直管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协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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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省直管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签订社会

保险费委托划款协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9.03.08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03.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省直管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

协议的通知

省直管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医保局有关要求,自201941日起,启用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系统征收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含医疗保险)费。为方便各单位办理缴费业务,我局拟与各单位集中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协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签约单位

本次签约范围包括所有参加省本级社会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但以下单位除外:

(一)已与我局签订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协议的单位 (二)驻地在青岛市和山东省以外地区的单位 二、签约账户

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当使用零余额账户签订委托划款协议;差额拨


款事业单位使用基本存款账户签订委托划款协议;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视本单位情况自行选择账户签订委托划款协议。 三、签约流程

签约单位按以下流程完成委托划款协议签订工作:

(一)领取协议书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各单位务必于2019311日至15日期间选择到以下任意一处领取《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一式三份)和《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一式两份),领取资料时,务必向税务人员索取协议书编号。

1.省人社厅政务服务大厅(43号税务征收窗口)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姚家东路与解放东路交叉口东南150 2.山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8807房间)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5

(二)凭协议书到本单位委托划款银行办理签约业务。各单位将领取的《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本单位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根据协议书内容,在业务系统中维护好相关信息,并将盖章后的《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两份)退还给各单位。

(三)交还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和协议书,完成税局端协议验证。各单位将填写完毕的《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两份)和开户银行盖章返还的《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一份)于集中培训时(培训时间、地点、批次另行通知)或培训前交还我局,由我局在“金三系统”中完成委托划款协议验证工作。 四、注意事项

(一)关于签订委托划款协议的必要性。目前,除委托划款协议缴费方式外,其他缴费方式均需要到税务征收窗口或银行网点现场缴费,而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后,缴费单位将无需现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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