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建设单位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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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927 财建[2002]394号)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1。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附件1





1000 1001-5000 5001-10000 1001-50000 50001-100000 100001-200000

% 1.5 1.2 1 0.8 0.5 0.2





1000 5000 10000 50000 100000 200000

1000×1.5%=15 15+(5000-1000)×1.2%=63 63+(10000-5000)×1%=113 113+(50000-10000)×0.8%=433 433+(100000-50000)×0.5=683 683+(200000-100000)×0.2=883






200000 0.1 280000

883=(280000-200000)×

0.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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