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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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税收征管工作人员必须回避的情形和范围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本条为新增加的内容,是为了贯彻执行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附:新征管法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含义:从三方面具体化了回避制度。

一、税务人员必须适用回避制度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 1、核定应纳税额; 2、调整税收定额;


3、进行税务检查; 4、实施税务行政处罚; 5、办理税务行政复议。

二、税务人员与哪些人有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一是本案的纳税人;二是本案的扣缴义务人;三是本案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四是本案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五是本案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六是本案扣缴义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

三、税务人员必须回避的利害关系的范围: 一是夫妻关系;

二是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直系尊亲属(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和卑亲属(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

三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叔伯姑、堂兄弟姐妹等。

四是近姻亲关系;指配偶一方的亲属,一般只限于三代以内,包括配偶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堂兄弟姐妹等。

五是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延关系。如上下级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等。此类关系并不是都要回避,只有当可能影响到公正执法时,才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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