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伦理学8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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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学,84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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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学——安乐死



安乐死的话题近几年一直为人们津津乐道。而同样,安乐死,一个世界范围内的热点话题吗,它不仅涉及到道德伦理学社会学,更涉及医学法学。因此对于安乐死的的合法化问题备受学者,立法专家关注。

对施救无王而又忍受病痛煎熬的病人施予安乐死,对病人本身就是一种解脱,也是对病人家属的一种宽容。但是很多人认为安乐死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而安乐死是改变了患者继续遭受因患病产生的无法忍受而又无谓的痛苦的命运,人为的将濒危的病人死亡,可是我不知道所谓的人权在哪里?即便是选择死亡,我们也应该尊重病人的选择,我们是不是应该反思,社会需要法律,但是同样需要尊重、包容与关怀,安乐死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表现,体现了人道主义的价值追求。

案例分析:

叔叔单位有一名退休职工,因血癌晚期,痛苦不堪,他希望能为自己进行安乐死,但是他的家人和医院都拒绝了他的这个请求。疼痛与日俱增,半年后,那名退休职工选择了以自杀的方式来结束自己的病痛。

生前为死者做陪护的一位护工告诉叔叔:“由于患病多年,患者曾经提到过想安乐死。护工和医院都很关心患者。但是,癌细胞已经扩散,疼痛加剧,患者感觉希望渺茫。疼痛和绝望让他再次痛不欲生。最后,患者以护工为自己买东西为借口将其支开,独自爬到房顶跳下去。患者的主治医生说:“死之前,患者体内的癌细胞扩散得很厉害,并且开始溃烂,病情已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他被病魔折磨得非常痛苦。”而院方一位医生对叔叔说——“安乐死?不。我们不能接受病人这样的请求:因为这是违法的。”

我想知道,这就是所谓道德么?在法律的制约下是不是连救死扶伤的医生也无法让让病人有自己的选择?究竟是选择痛苦的活还是快乐的死?生命既是神圣的,同时生命更是有质量和价值的。人类生命的尊严就体现在生命的质量和价值上。因身患绝症而没有任何生存的希望,且处于巨大的身心痛苦之中的病患,其生命已无质量可言,对他们来说,维护其生命意味着承受无尽的痛苦,病人的生命尊严在无尽的痛苦中丧失殆尽,更不用说生命的价值了。死亡对于这些病患来说不是正常人所感受的可怕和悲哀,而是一种快乐和解脱,允许病患以安乐死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有利于从精神和生理上解除患者的痛苦,维护其生命的尊严,符合人类道德的要求,也是人类文明的进步和必然选择。

求生是人类的本能,谁也不愿意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如果一个生命只剩下痛苦,苟延残喘是否就等于尊重生命?如果我们换个角度去想,患者是我们的亲人,我们会是选择痛苦的活还是选择快乐的死?在我看来,人道与非人道其实没有清晰的界限,尤其是在模糊的边缘地带,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去制定标准,当我们无从下手的时候,应该争取大多数人的意见,同时,所谓的专家学者也并不一定可靠,我认为他们的思维往往被法律所束缚,缺乏对想要安乐死的病人的关怀,他们看到的是法律道德,也许我们看到的只是一颗痛苦的心,及渴求解脱的眼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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