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开展有偿专业服务和综合经营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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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开展有偿专业服务和综合经

营的报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 【公布日期】1985.03.29 【文 号】

【施行日期】1985.03.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气象局关于气象部门开展有偿专业服务和综合经营的报



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批准)

气象工作与国民经济各部门关系密切, 正确地运用气象部门提供的各种气象信息,对实现趋利避害,促进四化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气象部门应当大力加强公益服务,在做好公益服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有偿专业服务;并围绕气象事业发展开展综合经营。

一、 关于开展有偿专业服务问题

气象事业是一项公益事业,多年来气象服务一直是无偿的。随着四化建设的发展,国民经济各部门对气象服务的需要越来越迫切,要求越来越具体、细致。气象部门根据这些部门的需要开展了专业服务。开展专业服务,要求气象部门在原已进行的公益服务的基础上,使用现代化的装备和多种手段,耗费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才能为使用部门提供针对性强、使用价值高的气象信息。鉴于目前国家对气象部门的资金安排基本上只能维持正常业务和开展公益服务的需要,经费的短缺直


接影响到开展专业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为了使气象工作能更好地适应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气象部门在继续做好无偿的公益服务的同时,要逐步推行有偿专业服务。

有偿专业服务包括为农业、工矿、 城建、交通运输 海洋开发、水利电力、环境保护、 财贸、旅游以及文化体育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外资企业、外商) 提供的各种专业专项服务;无偿的公益服务是指为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指挥生产、组织防灾抗灾而提供的气象服务和为军事 国防科学试验而提供的天气预报以及通过广播、 电视、报刊、自动应答系统等手段向社会提供的气象服务。

有偿专业服务收费的原则是:按照提供气象信息所耗费的人力、物力的直接成本(包括劳务、材料、动力的消耗等)加适当比例的管理费;或按照提供服务的工作量大小,技术上的难易程度以及新产生经济效益的大小,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由供需双方协商,合理收费。开展有偿专业服务的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纯收入部分,可用于技术开发、改善技术装备,或适当提取一部分作为奖励基金和改善职工的集体福利。

保护人民和为社会主义建社服务是气象工作的唯一宗旨。气象部门在积极推行有偿服务的同时,要大力加强无偿的社会公益服务,制定有力措施,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开展有偿专业服务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气象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二、 关于开展综合经营的问题

全国各级气象部门要在完成气象业务、服务和科研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围绕气象事业的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地积极开展种植、养殖、加工、旅游和生活服务等多种产业。经营这些产业的单位在经济上同原单位脱钩,逐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经营。在收益分配上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开展综合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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